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内容摘要:

任由甲方承担;登记后,有关该地块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在转让后出现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权利,并对抗乙方权利情形的,甲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全部退还乙方已交成交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因甲方原因,经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不符合土地变更登记条件而造成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该地块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成 交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 / 倍返还乙方首期付款,退还乙方其它已付成交价款;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总额 / % 的违约金: ●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 ● 不按要求缴纳转让方应缴税费的; ●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土地相关权益和资料的; ● 未尽其它转让方应尽义务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按规定支付 成交价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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