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

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投诉者情绪波动大、拖欠金额多 ,而拖欠者往往大都无力支付,处理难度较大。 再如用工形式的多样和复杂性使劳动监察部门难以 打击处理某些劳动违法行为 ,如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问题、承包和租赁经营问题、促销员、业务员身份问题 ,牵涉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 7 (三) 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负重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编制太少 ,人手紧缺 ,矛盾凸现。 2020 年 5 月1 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带来了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笔者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者根本没有预计到劳动争议的井喷状况 ,使得立法远远脱离实际情况。 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 出矛盾有 : 案多人少,案件积压情况突出。 囿于人员场地等因素的限制,案件逐步累积,不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都安排在立案后 45 天以外,使得部分符合“一裁终局”的案件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某区劳动仲裁员半年人均办案 381 件,一天至少要办两个案子。 劳动仲裁出现滥诉现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样一来 ,对于劳动者而言申请仲裁没有门槛、没有任何风险与制约,使得许多标的较小的案件进入仲裁程序 ,增加了仲裁工作的压力。 很多申请人盲目要求,有些简单的案件,索赔金 额甚至高达 100 多万元。 由于目前仲裁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大量涌入案,导致相当一部分仲裁员遭遇当事人的投诉 ,日常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和影响。 (四) 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者保护带来巨大冲击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蔓延,实体经济也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全球范围内的“减员寒冬”到来,对劳动就业形势必将产生影响。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现有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均 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五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 (一)劳动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 8 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 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如《劳动法》第 33 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 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 20 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并且在第 53 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 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 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二)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 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 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首先,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 由于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 于有利的地位,就在劳动合 同上大做手脚。 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其次,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 9 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 再次,正因为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 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 在诉讼费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劣态势则显而易见。 此外,即使新颁布了一些劳动法立法也尚未使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完善 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很多问题没有涉及。 例如,对于怎样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仍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 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争议诉 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有限,主要表现为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当然,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以前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诸如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仲裁机构与行政职能不分、程序周期过长及效率低、“三方原则”存在虚拟性等问题和弊端进行了相当大程度的解决,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有:劳动争议以个人劳动争议为程序法构建重点,没有将集体争议列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仍坚持实行强制仲 裁制度(只是在个别情况下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而且争议仲裁范围又只限权利争议;立法技术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等等。 (四)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没有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罚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软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是可以遵守也 10 可以不遵守的法律。 如对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以致实践中大量拖欠、克扣工资的案件发生,至今然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忽视职工安全卫生的违法行为,也表现出打击不力的现象,导致矿难频发,安全责任事故不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 极大威胁。 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规定情况时,绝大数情况下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只有在延长劳动时间、使用童工、暴力侵害劳动者人身三种情况下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重新注册继续经营;罚款和赔偿等后果出现的前提是被裁判或被查处,而劳动者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大多会忍气吞声,并且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这些后果的出现概率少之又少。 这样用工单位违法成本实在是很低,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更多的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六 、完善劳动法以 增进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我见 (一)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除修订《劳动法》之外,还应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如《集体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以查缺补漏,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同时,要吸收目前政府部门颁布的大量劳动行政法规、规章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为修订劳动法奠定了基础,能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对其进行筛选、归纳和总结,吸收有用部分,能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 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特点和我国的现阶段现实情况,劳动法除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作用外,应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因此,相关部门应始终围绕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劳动法的实施意 11 见或者修改劳动法。 具体来讲,主要是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和监查工作,使得弱势群体懂得用劳动法这个最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的条款,并加以细化。 (三) 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今天, 劳动力市场上,大量的是从农村走出来的农民工。 他们没有社会保障,他一旦失去工作,就马上失去基本生活来源。 为了生存 ,为了养家糊口 , 他们不得不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和极低的工资待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只有通过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建立覆盖面广、功能齐全,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才能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降低和消除劳动者的维权风险,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下结实的基础。 (四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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