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的特色小镇,县财政奖励 1000 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 励 30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 400 万元);对于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并通过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的特色小镇,县财政奖励 50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 15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 200 万元);对于列入县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并通过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的特色小镇,县财政奖励 300万元(前两年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奖励 90万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奖励 120万元)。 同时被列入省、市、县创建名单的,不重复奖励。 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范围内 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县本级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一半给乡镇(街道)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二)用地支持。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 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 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县里给予优先保障。 (三)项目支持。 优先推荐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列入省、市 重点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上级土地指标支持。 建立特色小镇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全面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对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人才智力支持。 将特色小镇作为人才智力引进的重要平台,人才政策优先向特色小镇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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