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律(35页)-流程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附件 7:业主大会选举办法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本区域内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二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 )、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四 )、具有(高中 /中专)以上学历; (五 )、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4 人。 五、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1 进行: ( 1)、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 2)、不集中出席会议投票:由筹备组直接发放选票给业主,收集选票后登记,统计。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各候选人通过公开竞选,并经在场的金碧新城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附件 7:业主大会选举办法 第三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 4 人组成,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人,委员 3 人,另设候补委 员 1 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 )、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 )、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 )、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 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一 )、自然当选:按得票高低顺序,依次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候补委员。 (二 )、委员选举: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以委员选举为主要方式,以自然当选为补充方式。 五、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2020 年 12 月 25 日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八、使用表单及文档  附件 8: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 为加强 *****科技大厦 (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 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 《 物业管理条例 》 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 公约。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业主委 员会的领导 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与物业管理企业发 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 保险。 如出现失火、失盗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 《 装 饰装修管理办法 》 ,并遵守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 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制止。 对于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业 主、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业主承担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管理企业按照 《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 《 XXXXXXX 》 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中管网房地产频道 附件 8:业主公约 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 合维修、养护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 因阻挠维 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 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等;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房屋的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五)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电梯间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在窗户玻璃上 张贴广告标语,擅自安装护栏、晒衣架; (七)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九)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十一)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有关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按时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五、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 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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