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同书内容摘要:

了在中国境风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资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内外设立销售、维修的分支机构。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合资公设董事会。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下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 人。 设董事长 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 人,同丙方委派。 董事和董任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合 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超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如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九章 经营得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筛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来重失事,经董事会同意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章 设备购买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与所需的机器高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委托乙方在国际市场选购设备的,应由各方共同选购。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从国外市场购习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出限验机构检验。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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