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研究内容摘要:

流动的。 流动的个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公共物品)有相当多是由中央政府提供 (如国防、外交、法律、公共信息、司法保护等 )而非仅仅是地方政府 提供的,故此按照“受益课税理论 ”和地方税税源应比较稳定固定的规则个人所得税也宜定为中央税 .。 所得税,尤其是综合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具有弹性与经济循环息息相关有自动调节经济景气的作用适合作为中央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政策工具。 而在属于地方财政的情况下综合累进的所得税制难于设计和执行这一宏观调节作用也就无从实现。 税人常因迁居、工作等的需要而在各省市之间移动其所得来源于不同地区故关于其所得资料的搜 集至关重要。 因此课征工作宜由全国性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以收实效。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情形下公司的跨国经营人才、资本的跨国流动,要求各国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要广泛地签订有关税收协定。 而在个人所得税归属地方财政的情况下,这种协作就很难开展了。 (三 )个人所得税选择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 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象西方那样在整个税制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历年收入比重来看表 2 1)。 现行税制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 “多得多征、公平税负 ”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同时也为合法避税留下了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例如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可以通过分散取得,从而化整为零,最终减少缴税数额。 现行税制漏洞太大,容易被人钻空子,使逃税、避税成为可能。 (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与减免扣除不够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劳务所得等采用按次定额或定率扣除的办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同时拥有多项所得者实行多次扣除的办法,更加重了税负的不公平。 例如税率级距多达 9 级名义税率高 ( 4 5 % ),而实际税负低,课征实效差,税法权威丧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 20%的比例税率,另外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9 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 80 年代后期西方国家的税 制改革一直以 “减化税制降低税率为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其级距不断减少,税率不断降低这不仅是各国适应本国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在不断发展中得以优化和完善的表现。 与此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相对过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由原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0 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级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大大减少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但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却由级增加到级,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 (五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够科学。 个人所得税自觉申报或代扣 代缴也不是很理想,强制征收难度大税款漏失严重。 自行申报纳税已推行多年,虽然申报纳税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比例不高。 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人纳税意识不强,不仅自己不主动申报纳税,还阻止财会人员代扣代缴税款,而一些财会人员则怕得罪人,不敢也不愿代扣代缴。 另外个人收入隐蔽化多渠道,扣缴单位也无法掌握准确数额从而造成漏失除了在单位应税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分项征收的办法,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 这种规定显得过于简单。 没有考虑 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单纯地对个人所得征税,既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但由于每个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家庭成员的多少、有无赡养老人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差异,以及接受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情况导致了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不同,需要纳税时在费用扣除上予以考虑。 否则,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就难以体现。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正在完善中,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还缺乏一个畅顺的渠道,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还不完善,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滞后,惩处不力。 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 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银行方面不清楚,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 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 三是不合法收入 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年终后结算,计划预缴,多退少补。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与对策 (一 )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位阶 提升个人所得税立法层次,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实体法。 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趋向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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