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汇编各处修改稿doc-黑龙江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内容摘要:

⑴申报表; ⑵学校推荐材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组织及推荐材料的上报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经请示主管厅长同意后,启动评选工作,下发《关于评选奖励民办助学高校优秀教学成果的 通知》,评选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标准、名额和有关要求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应的推荐材料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承办人对不符合推荐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时或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时限。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汇总推荐材料,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通知》评审条件、有举报经过核实属实、超出名额部分的筛选出来,提出工作意见。 专家组评审后,将结果报处长审议,经处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批准人审定。 批准人审定后,印发文件并给于奖励,评选结果予以公开。 : 3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机关纪委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教育厅评选奖励民办助学高校优秀教学成果 工作流程图 三级审批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教育厅院校设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 A角,协办人 B角)。 三、审批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教育部、省政府、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设置的方针政策,主要是:《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 十一五 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黑龙 江省高等学校设置 十一五 规划》、《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 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四、工作范围 按照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研究实施普通本科学校的设置和医学、师范、政法等专科学校设立,独立学院转设的报批,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教育)及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类别等事项的审批,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复检审核等。 五、申报单位 符合院校设置工作范围的市(地)政府 、教育机构、企业或个人。 六、所需要件 所在地行署、市政府、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申办报告; 设立学校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报告; 申办学校的单程; 申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土地证、产权证复印件,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及明细表、实验室统计表、图书资料状况统计等); 专任教师名册; 分专业教学计划; 申办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 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工作程序 受 理申报材料时间: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第八条,每年在9月 30日前受理申请,在当年进行考察、评议、提交评议意见; 9月 30日后受理的申请,在下年度考察、评议。 确定考察项目:发展规划处将 9月 30日前受理的申请进行整理、汇总,并根据我省的规划目标和方案,本着推进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的目的,经处务会初步研究,确定需要提交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的项目方案,经教育厅厅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提交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 未经教育厅厅务会研究 确定的项目,不能提交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审批。 3.选派专家实地考察: ( 1)参加考察的专家必须是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委员。 ( 2)参加考察的专家必须对高等教育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院校设置的方针政策。 ( 3)根据考察项目,尽量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 4.申报、审批程序: ( 1)收取申报材料,整理、汇总。 ( 2)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需考察的项目。 ( 3)根据教育厅厅务会确定的项目,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派专家组实地考察申报学校校舍、教学仪器设备 、图书等情况,并审阅申报学校有关材料,包括学校章程、近几年教学评估报告、经费来源及保证材料、领导班子自然情况、专业审批件、教师情况名册及工资表、财务有关账目、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及产权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办学协议、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效证明文件、年度审计报告等。 考察后提交考察报告。 ( 4)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讨论,进行投票。 ( 5)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项目,经教育厅厅务会研究通过,征得有关部门(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委等)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未通过的项目向有关部门或学校进行反馈。 ( 6)自申报之日 12 个月内完成审批。 八、监督检查 发展规划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 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教育厅院校设置审核流程图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发展规划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 落实申报项目(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升格、撤销、合并、分设、转设等) 每年 9月 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上报申报材料 审核未通过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考察评估项目 三级审批 管理制度 每年 1112月派出专家组实地考察 形成专家考察报告 每年 13月召开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大会进行讨论和投票 通过 未通过 提交厅务会讨论通过 会后 10天内向有关部门或学校进行反馈 每年 35月征得有关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等)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高职学院报教育部备案,本科学校和专科学校(医、师、法)报教育部申请设置考察 研究生 普通本专科 成人本专科 普通中等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 A角,协办人 B角)。 三、审批依据及原则 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和各项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 2020〕 41号)、《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 [1986]108号)、《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 [2020]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 [2020]2号)、教育部 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 规定》、教育部 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黑龙江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学校发展定位、规划目标、学校办学条件、学校办学秩序及学校上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四、招生计划制定程序及时限 (一)招生计划的申报 由学校依据其发展规模定位、规划目标、办学条件、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申报下年度招生规模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研究生于 8 月 30日前、普通本专科于 9月 10日前、成人本专科于 3月 10日前、普通中等专业于 9月 30日前申报。 由发展规划处承办人负责汇总各学校申报招生计划数,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分析后,形成全省申报年度招生总规模意见,经处务会讨论通过,报请批准人审定,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呈报教育部。 (二)招生计划的制定 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初步安排原则。 学校招生计划初步安排原则呈报主管厅长审定,经省 教育厅厅务会研究通过,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确定分校招生计划规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规模(计划),编制上报分专业招生计划。 发展规划处依据教育厅各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确定后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各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研究生招生计划:学位办(研究生处)负责审核研究生招生的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学生处负责审核分专业招生规模。 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处负责审核招生的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负责审核招收中等职业毕业生的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核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修业年限及招生规模;学生处负责审核分专业招生规模。 成人本专科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处负责审核除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以外院校招生的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负责审核各教育学院招生的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远程教育处负责审核各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的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负责审核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中的非师范类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负责审核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中的师范类专业设置及修业年限。 (三)招生计划 的公布 依据教育厅下达的各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以下渠道面向社会公布: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考试信息港; 各招生单位网站。 (四)招生计划的调整 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 分校招生计划经厅务会确定,原则不予调整。 录取期间,投放外省计划如因生源不足等原因,需调整的,经生源地省级招考办同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他特殊情况如需调整招生计划,必须报请主管厅长并会同省发改委同意后方 可。 研究生计划:经教育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方可调整。 普通中等专业计划:因计划是依据各学校办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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