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 : – 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续 3) ⑹ 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 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 、 陆地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 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 依据 、 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 、 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 排污收费的特点 是: – ⑴ 强制征收。 – ⑵ 征收的排污费 , 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 ⑶ 征收的排污费 , 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 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⑴ 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⑵ 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 , 开展综合利用。 ⑶ 排污费专款专用 , 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增。 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6年 , 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 《 污水收费法 》。 我国在 1978年 《 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 中 , 首次提出 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 1979年 《 环境保护法 》 确定了这一制度 , 并在苏州 、 杭州 、 济南三个城市试点。 1982年国务院发布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 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841991年 , 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 1988年发布 《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 1989年 《 环境保护法 》 第二十八条规定: “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并负责治理。 ” 1996年 , 国务院发布 《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中提出 , 要按照“ 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 ” 的原则 * 20xx年 1月 2日颁布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7月 1日实施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 、 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总则 排污费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简称排污者 ) , – 区别:污水处理 ( 垃圾集中处理 ) 费 , 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 、 使用必须严格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与排污费的征收 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 数量 ( 由按浓度收费转为按总量收费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 –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 , 不免除其防治污染 、 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 数量 , 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 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 7日内 , 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关于减缴 、 免缴 、 缓缴排污费的规定 排污费的使用 “收支两条线”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重点污染源防治; – 区域性污染防治; –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 –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 – ○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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