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建筑公司章程范本内容摘要:

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表述自己的意见。 除监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会议的人员,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以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本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 )检查《授权经营书》、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组织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草案。 (三 )签署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法律文书、公告,经济合同、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产权及其变动,公司债券、财务预、决算、生产统计、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聘任书等文件、报表。 (四 )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五 )集团公 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须董事长行使的其他 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但对第 3 项职权,须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由董事长作出有时限的专项委托方能有效行使。 董事长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代其行使某一专项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委派监事,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 五名监事组成。 其中三名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委派。 二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首次会议在委派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期,连任与否由委派的单位及职工代表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督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在公司内部的贯彻执行。 (二 )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 有关资料。 (四 )监督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分公司经理职权的行使。 (五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 向作出任免 (聘任、解聘 )的机构提出任免、奖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请求,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委托指定的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监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由监事记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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