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双面打印)-v内容摘要:

五月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第 9 页 地籍图比例尺 和分幅编号 (1) 地籍图比例尺 采用 1:500。 (2) 地籍图分幅和编号 采用正方形分幅( 50cm 50cm)。 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 X 坐标在前, 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图名以 主要单位或 行政村名称命名 ,单位或行政村被分割为多个图幅时加顺序号表示,如:张村 (1)、张村 (2)„„。 计量单位 (1) 坐标 单位采用米 (m),保留三位小数。 (2) 长度单位采用米 (m),保留两位小数。 (3)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 (㎡ ),保留两位小数。 (4)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 (h ㎡ ),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 (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 准备工作 资料准备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资料 :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结合图)、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登记发证资料。 (2) 农村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 (3) 与地籍调查 有关 的其它 土地权属来源 资料 、测绘资料 等。 工具与表册准备 (1) 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第 10 页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人)身份证明书、指界通知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等。 (2) 仪器:包括 GPS 接收机、全站仪、钢尺、测距仪、计算机等。 (3) 软件:包括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 (4) 界址点标志。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1)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2)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3)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 本次调查 采用 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 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权界线和所有权界线发生矛盾,且所有权界线为地籍(子)区界线时,经核实需调整地籍(子)区界线时,必须经县国土部门同意,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 土地 权属调查 调查内容 土地权属调查 的内容 包括 :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 界址调查 、 绘制宗地草图 、填写地籍调查表 等。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第 11 页 工作底图 (1) 以航空摄影 测量方法测绘的 1:500 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 (2) 将已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 ,以及土地所有权界线 标绘在工作底图上。 (3)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也可以通过 土地权属 状况调查 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内容和方法 (1) 土地权利人。 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2)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 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3) 土地位置。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4) 土地用途。 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5) 其他。 包括土地的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第 12 页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调查情况处理 (1)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2)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界址调查 调查内容 界址调查 的内容 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指界 一般规定 (1)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 经 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 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2)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 不明确的宗地 ,以及界址 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 现场 指界 ,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说明。 (3)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 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 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不合法用地,调查后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说明。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第 13 页 通知指界 (1)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2)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 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现场指界 (1) 指界人 : 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2)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手印。 (3)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4)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5) 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 、 巷、路等公用土地或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相邻的 宗地 ,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第 14 页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独 如实 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 (6) 界址线没有依附物的按批准文件或当地习惯确定 (7) 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经核实 原界 址 错误 要重新定界 的,双方法人代表 、权利人本人 或指界委托人 要重新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 违约缺席指界 (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 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 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 15 日后,则上述 (1)、 (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指界结果处理 (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界址点设置 (1) 界址点的 设置 必须 能够 正确反映界址 线的走向。 (2)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 同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 界址线类 别 时,变化处 应设置界址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第 15 页 点。 (4) 规则弧形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均匀分布,不规则弧形 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在其特征点上设置。 弧形界址线与直线界址线的交点处必须设置界址点。 (5) 同一条界址线上不同的界址线类别长度小于 米时,可综合到相邻界址线类别中。 (6)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围墙之间的大门可以不设界址点, 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围墙之间的大门可以设界址点。 建筑物下门洞式大门可 以 不设界址点 而 综合到建筑物墙壁界址线类别中。 界 标 设置 (1) 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 界址点 界标包括 喷涂、钢钉、水泥桩三种形式设置。 (2) 位于坚固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 建筑物、构筑物上 的界址 点采用红漆喷涂表示,在实地的喷涂高度一般不应超过 米;位于坚硬地面上的界址点采用钢钉打入地面表示;位于松软地面上的大单位的界址点 可 采用水泥桩。 界址边长丈量 (1)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2)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 ,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3) 确实无法丈量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时 , 应在 界址标示 表的说明栏 中说明 原因。 (4)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 30m 或 50m) 丈量界址边长 时 ,应控制在 2 个尺段以内。 超过 2 个尺段 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 坐标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第 16 页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反算界址边长,并 在 界址标示 表的说明栏 中说明。 宗地草图的绘制 一般规定 (1)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2)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 (3)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4)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的内容 (1) 本宗地号 、坐落地址 、权利人。 (2)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 ,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 相邻宗地号 、坐落地址、权利人或 相邻地物。 (4)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指北 针 、 概略比例尺、 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等。 宗地草图的 绘制要求 (1)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则不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第 17 页 (2)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则应绘制宗 地草图。 (3) 宗地草图 应现场绘制。 (4)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比例尺不小于 1:2020。 (5) 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等, 应 为 实地 调查 勘丈 的结果。 (6)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 负责;全表划改超过 2 处时,整 份 表作废。 划改符号用“ \”表示。 (3) 表中内容填写不得空项,没有的内容,使用“ /”符号。 (4)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5)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6)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宗地草图可以附贴。 凡附页和附贴的,加盖管理机关印章。 (7)共用宗需要填写共用宗权利人列表。 已登记宗地权属核查 已登记发证的宗地,将核查原土地证所载的宗地图或原地籍调查 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 第 18 页 怀仁县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专业技术设计书 表中宗地草图,与现状宗地进行对照。 对于界址(四至范围)土地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 ,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复查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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