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城[20xx]38号doc-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容摘要: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要 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八)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需 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时 ,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 温度调控装置 以及安装未经首次检定或首次检定不合格热量表 的建筑工程 通过 工程验收。 (九) 建 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要 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 限期纠正并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要 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 4 准确性负 责。 对 相关部门 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施工许可证 、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违 规 企业要责令限期纠正,列入全省建设系统黑名单,解除前 , 不得参加相关行业市场经营。 四 、 强化供热计量装置 安装 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各地 供热单位 为供热计量 装置安装的 实施主体, 负责 供热计量和 温度调控 装置 选型、购置 、 申请检定、 安装、调试和 维护管理。 开发商 及其他单位均 不得自行采购 、安装 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 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 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一) 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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