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5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标准第、 条款 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 发 生当日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标准第 条款 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 本公司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明确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所在部门 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部门应当承担原部门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部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部门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变更登记。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部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部门与借调部门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如果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按各部门上月工资总额的 1%。 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各部门必须无条件参加工伤保险。 各部门不得隐瞒工伤不报,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的,给予部门 5001000元罚款,因此发生的矛盾与纠纷由责任部门负责。 工伤职工及亲属在申报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有关部门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依照法律向上级机关投诉,对工伤伤残等级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鉴定机关鉴定裁决。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 权益,对各部门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2020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1日发生工伤且认定进入伤残等级的工伤、职业病按原办法处理。 2020 年 3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工伤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鉴定进入伤残等级的按本标准执行。 6 本标准与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符之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各部门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 《工伤事故报告单》 《人身事故登记表》 《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审批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工伤 /职业病复查记录》 ———————————— 7 附件一 伤亡事故登记表 伤亡事故登记表 填报单位: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发生事故地点: 厂(公司、部) 车间 班组 事故类别: 事故责任性分类: 事故严重程度: 事故起因物: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龄 工种 本工种工龄 歇工天数 用工性质 安全教育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车间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安技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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