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b50183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标准内容摘要:
5 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6 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井分井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8 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 A类,分母表示甲 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 油回采出水 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 ≤500m3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 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 25%,但不应小于 9m。 10 表中 “- ”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 “*”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 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 ;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 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 15m。 站场内部道路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 15m15m。 2 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 3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 条件限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 且不应小于 15m。 4 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 8%。 6 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176。 ,困难时,不应小于 45176。 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 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一般规定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 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 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 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 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 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 引入中心化验室。 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 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 200mm 处。 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 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 (表压)。 2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 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 20m3 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当大于 20m3 至30m3 时,不应小于 15m。 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 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 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 2 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 地沟。 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工作情况下,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 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 150kW 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燃机排 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 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 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 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 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 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 8 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 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 以上,并应高出地面 9 m. 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设施严禁使用电除尘器,宜采用袋滤器。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 1m。 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 2m。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为单层建筑。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2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 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 的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容积小于或等于 200m3,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 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 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 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 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 250mm。 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 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油罐区 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 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稳定原油、甲 B、乙 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 不稳定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 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 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 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 120200m3。 2 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 600000m3。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罐容量不小于 1000m3 时,不应多于 12 座。 2 当单罐容量小于 1000m3 或者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数量不限。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 1000m3 的储存丙 B 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 4 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m,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m。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注: 1 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 表中 D 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 1000m3 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3 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 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单罐容量不大于 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 1500m3 的。[新版]gb50183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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