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版历史必修1新中国初期的民主政治建设内容摘要:

监督之下,进行工作。 人民有权监督人民代表,特别是有权罢免自己不满意的人民代表,人民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有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他们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能够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充分体现各个方面的意见和意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政体的根本点在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核心是,将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首先集中到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手中,再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并将国家权力分配给这些国家机关,它们行使各自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中的主要权力和决定性的权力,决定国家或者本区域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在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 而其他国家机关并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 机关,而且也不可能都由人民选举产生。 这些非民意代表机关当然无法去抗衡人民代表大会,去制约人民代表大会。 这样就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行使国家权力,也就保证了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使得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运用国家权力集中有效的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 民主集中制原则还可以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 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以区域为基础,实行自治权; (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 3)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4)实行的前提是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统一领导。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一般行政区域 的地方国 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广泛的自治权,主要有: ( 1)民族立法自治权; ( 2)财政经济自治权; (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 4)人口政策自治权; ( 5)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 6)语言文字自治权; ( 7)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类型: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旗 )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二)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四)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五)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 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 太少,不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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