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交换机和认证计费系统项目内容摘要:
合性检查、综合评审两部分。 通过评审,评出综合评审最优的投标人。 评标办法 对每个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符合性检查,内容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书、法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其他导致废标的条款。 对通过技 术、商务和价格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技术综合评议,针对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分。 27 定标 17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1 位中标候选人。 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在评标工 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 六 . 授予合同 29 合同授予标准 除第 33 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 件做任何改变。 31 评标结果的公示 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评标结果 将在河 南省政府采购网 (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2020]14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因此原 18 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33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34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 如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 2%的违约金。 如中标人不按第 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35 履约保证 金 中标人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6 其他 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合格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19 2.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 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 术资料和 /或其他材料。 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 (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 ),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9) “验收”是指需方对每款合同货物的验收。 10)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 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货物正常使用的备品备件。 1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 /或印章及日期 20 的文件。 12) “货物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货物(包括部件、原材料、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3)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 /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4)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15)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使用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16) “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天。 3. 原产地 3. 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 3. 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 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 标准 4. 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 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 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 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 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6. 专利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 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 1 供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天内,向付款人提交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 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 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可采取:现金、银行支票或汇票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指定的帐户。 7. 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 8. 检验和测试 8. 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 “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22 8. 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供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8. 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 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 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 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 量检验证书后面。 8. 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 (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 8. 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l 8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8. 8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 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 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8. 9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 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 23 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 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 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 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唛头 )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港)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 (用 kg 表示 ) 8)尺寸 (长宽高用 cm 表示 ) 10. 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 11. 装运条件 11. 1 合同货物的: 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 2) 交货日期认定; 3) 目的港/项目现场; 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1. 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24 12. 装运通知 12. 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 (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 (21)天或空运前七 (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 (用 m3表示 )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 (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 (用 m3 表示 )、每箱尺寸 (长宽高 )、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12. 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 (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 (用 m3表示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 (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米 (m)和高 3米 (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 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 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13. 交货和单据 13. 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 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 1 12 条规定。 13. 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14. 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 14. 2。核心交换机和认证计费系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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