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五)已办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一次性申请延期。 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 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向区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 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区建设局核准。 第二十一 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受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设计图集选用 、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 “一图五牌 ”。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机械设施设备装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 项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占(破)道许可证,缴纳占(破)道恢复保证金;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区公安交警部门事先通告,并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应当组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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