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审计 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需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中必需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各种旁证材料齐全。 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总裁,必需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需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总裁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 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 位对总裁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 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裁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六章。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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