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手册内容摘要:

人,输密码时要进行遮挡;避免被不法分子转移注意力,调包银行卡。 四、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 当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维权。 一是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寻求解决; 二是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是向银监、保监、证监等监管部门投诉; 四是在人民银行试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地区,也可向当地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 五是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哪种途径解决纠纷,相 关证据凭证都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交易时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单证。 五、 Ⅹ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首先在云阳县启动了 ⅩⅩ 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 2020年, ⅩⅩ 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至永川、开县、梁平、巫溪、丰都和秀山 6个区县。 重庆其他地区将根据工情况适时推开。 目前,梁平、开县、丰都、秀山、永川等地已经举行了启动仪式。 截至 2020年 9月底,重庆各试点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共计接受电话或现场咨询近 300人次,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13起, 全部投诉均在规定时效内办结,消费者满意度达到 100%。 从已经实施的情况来看, Ⅹ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化解了金融消费纠纷,维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了金融服务,促进了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提升;打造了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已经启动的地区,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如认为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可向当地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到访等方式向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提出投诉。 银行卡、征信、票据、人民币流通、外汇管理 、个人金融信息、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纠纷,消费者均可进行投诉。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会当即对案件进行初审,对投诉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属于人民银行职能范围内的投诉案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如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央行履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将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或调查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不属于人民银行履职范围的投诉,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会将投诉转送金融机构并抄送其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 调查取证和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会适时进行协调、跟踪、回访,增强工作实际效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手册 一.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充分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监管缺陷,如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念缺少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导致美国房贷市场上的次级抵押贷款的发放大大超过了公众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雷曼 “ 迷你债券 ” 则反映出对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使得广大消费者无从获得透明、充分的产品信息。 这些惨痛 的教训引起了全球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0年 10月 22日、 12月 11日,美国众议院先后表决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从我国国内的情况来看:一是金融产品的消费已经由过去少数人的消费转向了大众消费,金融服务成为百姓生活中的常态;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化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程序远远落后;三是金融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广大消费者识别风险的难度也在 增大;四是社会公众的金融消费已经从国内走向国际。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信息来源不对称,维权所需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综合成本过高。 因此,无论是从国际还是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二.金融监管机构介绍 ☆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 1948年 12月 1日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 )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 )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 )经理国库。 (八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 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 )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网址: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于 2020年 4月 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一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二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三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四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 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98年 11月 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 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 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 ☆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 )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 )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 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