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1990年内容摘要:
第七节井巷支护 井巷支护形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经设计确定。 井巷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483)的有关规定。 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 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 采用锚杆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直径一般小于 14 毫米; 固结锚的砂浆不应低于 20 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 50 千牛; 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 长度的一半; 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 200 毫米,孔深误差不大于177。 50 毫米; 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 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宜小于 50 毫米,不宜大于 250 毫米; 混凝土强度不低于 15 兆帕,竖井和重要硐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低于 20 兆帕, 采用预应力长锚素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素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确定,锚素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素长度的 1/3; 锚素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 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 50 毫米。 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的有关规定。 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五章 采矿方法 采矿方法划分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法、充填法和崩落法四类,各类的采矿方法名称如表 271: 表 271 采矿方法类别 采矿方法名 称 空场法 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 分段采矿法 爆力运矿采矿法 阶段矿法采矿法 留矿采矿法 浅孔溜矿采矿法 极薄矿脉采矿法 深孔溜孔法 充填采矿法 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削壁充填采矿法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崩落采矿法 壁式崩落采矿法 分层崩落采矿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 采矿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尊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实验和试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地压管理以及空气处理。 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矿体可划分为采场或盘区进行开采。 采场或盘区须具备独立的回采顺序;出矿和完善的通风系统;材料和设备输送以及压气、水、电供给系统。 采场必须有两个置于两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个必须连通上、下阶段巷道。 人行天井应设置梯子间,并须符合本《规程》第 条的规定。 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均应对应。 在上下相邻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和留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准确圈定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高,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 采准、切割工程应尽量利用探矿工程。 采准 斜坡道的坡度不大于 20%,斜坡道断面应符合本《规程》第 条的规定。 采用锚杆或锚索护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六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 电耙出矿的采场,电耙绞车应置于进风侧,逆风流耙矿;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采场控顶高度一般不大于 4 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他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增加到 6~8 米。 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矿的矿石大块率应分别控制在 5%、 10%和 15%以下,并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 采用电耙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 米的人行道。 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 米,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业的要求。 第六章 空场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体和围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 矿山应加强顶板管理, 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空区。 矿山应对矿柱进行应力、变形观测,当应力增加较大时,应编制与采矿计划相应的低压动态图。 在矿 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孔或深孔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孔深度和方位。 第二节 全面采矿法 全面采矿法主要适应于厚度不大于 5 米的缓倾斜矿体。 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采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全面采矿法。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为 50~60 米,沿倾斜长度一般不大于 60 米。 采场可根据情况留或不留底柱。 采场内一般留直径不小于 3 米的不规则矿柱,其间距以支撑顶板、确保作业安全为原则。 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 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盘脉外两种形式。 平巷运输线路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矿体走向长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矿沿脉巷道时,可采用脉内布置。 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矿体厚度小于 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切割巷道应从贯通上下阶段的天井中开始施工,禁止才能感盲漏斗中进行。 矿体厚度小于 3 米时,全厚一次回采;矿体厚度大于 3 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段回采。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 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20 米,阶梯间超前距离为 3~5 米。 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 当矿体顶板岩石极稳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并定期进行观测;局部不稳固时,应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凿岩与电耙出矿、顶板处理不得同时进行。 顶板出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先打探水孔 ,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采场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回收顶板粉矿。 第三节房柱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于 8 米、矿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 回采价值高的矿体时,必须考虑回采矿柱。 盘区沿矿体走向布置。 在盘区内垂直走向划分为若干个采场,采场由矿房和矿柱组成。 盘区间留间柱(矿壁)和阶段顶底柱。 盘区走向长度为 60~80 米,矿房跨度根据顶板围岩稳固情况确定,一般为 8~15 米,倾斜长度不超过 60 米。 盘区间柱宽度不小于 3 米,设计考虑回采的间柱宽 度不小于 6米;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椭圆形、方形;矿柱直径一般3~5 米,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 5~7 米。 采用电耙出矿时,每个采场应布置一个出矿漏斗。 中厚矿体采用预控顶中深孔回采方案时,在每个采场的矿体与顶底板边界分别布置一个脉内切顶天井和凿岩天井。 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矿层中的矿柱应相互对应。 矿体厚度小于 3 米的采场,全厚一次开采,大于 3 米的采场,应分层、分阶梯或控顶的方法开采。 盘区内回采顺序,不得由盘区两翼向中间推进。 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 2 米、长度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用锚杆或摩喷支护。 回采切顶层下部的矿石时,自凿岩天井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矿,落矿步距一般为 5~7 米。 本《规程》 、 、 、 、 、 、 、。 第四节分段采 矿法 和倾斜矿体。 矿体厚度在 15 以下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 60 米;矿体厚度在 15 以上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矿房宽度为 10~20米,长度为矿体厚度;当矿体厚度大于 50~60 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留纵向矿柱;间柱宽度一般为 8 ~10 米,顶柱高度一般为 5~8 米。 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阶段高度一般为 40~60 米;分段高度应根据凿岩、装运设备、采场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通过横 巷与脉内或脉外天井相通。 天井一般布置在房间矿柱中,分段出矿的采场天井布置在下盘脉外,作通风、人行、运料之用。 采用无轨设备出矿时,一般应于采场下盘围岩中布置采准斜坡道。 无轨设备的装矿进路一般应与出矿巷道成 45176。 ~50176。 交角布置,其间距一般为 10~15 米,长度不小于无轨出矿设备长度与矿堆占用长度之和。 电耙巷道的间距一般为 10~15 米,采用倾斜电耙巷道时,其倾角不大于 25176。 切割天井的位置应根据矿房的回采顺序和出矿方式确定,一般布置在矿房的中央或端部。 放旷漏斗在采场中应均匀分布,可采用单侧或双侧漏斗布置。 双侧漏斗呈交错或对称布置。 漏斗穿必须垂直电耙巷道开凿,其间距一般为 5~7 米,漏斗穿和漏斗颈的尺寸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 3 倍,但不得小于 *米。 矿房回采可采用从矿房中央向两侧或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矿房各分段的回采一般应在一垂直面同时推进。 采用分段出矿时,以分段为单元,沿阶段高度自上而下进行回采;分段内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 采场落矿,一般采用垂直扇形中深孔或深孔;落矿前应留矿石垫层。 第 五节爆力运搬采矿法 爆力运搬采矿主要适用于底板平整光滑的中厚倾斜矿体。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 50 米,最大不超过 60米;阶段高度和沿倾斜长度应按爆力运搬的有效距离确定。 间柱宽度为 6~8 米,顶柱高度 4~6 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阶段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外,一般距矿体底板 6~8 米。 凿岩天井一般布置在矿房中央的底盘接触线,其数量应根据矿体的厚度和凿岩设备合理确定。 切割工程可利用浅孔或中深孔形成,但切割后的采场底板必须平整,以利爆 力运搬。 矿房可采用阶段回采和分段回采,分段回采应先采上段后采下段;矿房内凿岩天井之间应以相同的速度推进。 矿房回采一般在凿岩天井内打倾斜扇形(中)深孔,扇形炮孔面应垂直矿体底板;由上而下分次爆破,爆破步距视漏斗或堑沟的容积而定。 落矿前,须将采场矿石基本放空,仅在漏斗中留缓冲垫层。 随回采高度的增加,应减少爆破步距和增加装药量,以满足爆力运矿的要求。 爆破后,应及时修复天井中的梯子及工作平台。 本《规程》第 、 、 、 条也适用于爆力运矿采矿法。 第六节阶段矿房采矿法 阶段矿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度大于 10 米的急倾斜矿体和任何倾角的极厚矿体。 矿体厚度小于 20 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 50 米;矿体厚度大于 20 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宽度不应超过 20 米。 阶段高度一般为 50~60 米;间柱宽度为 8~10 米,顶柱高度一般为 5~8 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当矿体厚度大于 50~60 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纵向矿柱。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 底盘脉外,当运输量大时,应与沿脉和穿脉巷道组成环形运输系统,阶段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矿石直接运至主溜井。 ,布置方式可采用对角式或下盘对角式。 采用水平深孔落矿时,凿岩硐室应错开布置在凿岩天井中,其垂直间距为 5~6 米或与分层回采厚度相适应;凿岩天井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的有效凿岩深度确定,切割和拉底的空间应为崩落分层矿石体积的 30~40%。 采用下向垂直或倾斜深孔落矿时,一般在采场顶部按崩矿步距平行开掘凿岩巷道。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时,矿房回采可由一侧或 两侧向切割槽爆破;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一般由上盘向下盘逐次爆破。 采用大直径深孔落矿(含 法)时,在矿房顶部沿矿房全宽开凿凿岩巷道,其高度应根据采用的回采凿岩设备确定;凿岩巷道必须进行支护,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本《规程》 、 、 、 、 、 、 条的要求也适应于阶段矿房采矿法。 第七章 留矿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留矿采矿法适用于矿石和围岩中等稳固以上、厚度从极薄至厚的急倾斜矿 体,倾角变化小,矿石无氧化、结块和自然性。 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 采场上、下盘局部不够稳固时候,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二节浅孔留矿采矿法。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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