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手册内容摘要:
在单位 可以提出权属异议因此会影响出资。 对 此,为了防范权利缺陷,最好是在设立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不合法时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三、应当可以作价评估或容易认可价值。 由于知识产权是非货币无形资产,因此出资时必须解决价值问题。 一方面是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出评估价;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评估或者评估价格不准的,可以由股东进行协商,对该知识产权协商定价,对知识产权出资人货币出资形式体现,当然这种形式对其他股东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知识产权的期限限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特别是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有期限限制,比如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因此,作为出资时,投资人应当查明知识产权出资人所出资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对于以商标权出资的,还应注意商标权的到期续展问题;而对专利权而言,则要避免未及时缴纳年费等可能致专利权终止情形的发生。 五、出资后新公司应当确保能够控制出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应当办理非货币资产的转移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来讲,也就是要将权 属归属于新设立公司,这样才能确保货币出资股东的切身利益。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来讲,技术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其本身更注重于对技术操控者的依赖,也就是说技术必须附着在掌握技术的科技人员及技术人才自身上,而非其他非货币资产,如房屋、土地、设备等纯粹的物质产品。 因此,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讲,不能仅仅满足于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而是应当采取必要法律手段,防止以其他形式流失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对公司的实际操控造成危害。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自有高新技术被内部人员或者 第三方秘密或者公开侵犯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纠纷也常有发生。 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漏洞,往往这类行为得不到有力处罚,而给公司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从法律角度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权属手续。 明确把新设立公司作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排除其他人行使权力的法律可能。 第二约定知识产权原所有人和知情人的保密义务,通过制度把知识产权列为公司商业秘密,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坚决落实,防止出现由于公司内部人员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 的发生。 第五增强维权意识,对于违反公司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的行为和个人按照公司保密制度和协议追究泄密责任。 当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技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公司来讲,上述措施的力度还是不够的。 由于某些核心技术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最为根本和有效地防范办法是仿效西方企业的做法,公司投资人拿出自己的股份或者利润分红权给予掌握核心技术的业务和技术骨干以股权期权的激励,使他们能与公司的发展同步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互利共赢来促使公司核心员工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秘密,维护公司的核心利益。 四、企业注 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四非货币资产的出资评估 按照《公司法》规定,大大扩展了投资人的出资范围,大量的非货币资产可以作为出资。 但是,按照法律,非货币资产一般需要评估作价。 而且,如果投资人恶意提高评估价格,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出资股东要承担责任,而且其他设立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就要注意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一、选 择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依据法律规定,对非货币财产权利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并由该机构对评估的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选择评估机构时首要条件就是要选择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二、选择有评估经验的评估机构。 非货币资产的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对于同样具有资质的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权衡对比。 可以查阅该机构评估过的类似资产报告,查看该机构的评估能力。 综合考虑业务资质、评估能力、评估经验和评估质量等因素后,慎重选择一家最终确定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数据与实际价值差距过大。 如果股东出资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那么就属于评估不实。 如果评估不实,一方面会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更重要是存在差额部分的补交和赔偿责任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资产评估不实,出资人在补足出资外,还应该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五、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五怎样合理设置股权比例。 对有限公司而言,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重确定各个投资人的股份比例。 在公司设立初期,由于投资人之间处于良好的合作蜜月期,因此,往往碍于情面和合作关 系,对是否按出钱多少决定权利。 谁占公司的控制权。 以及股东闹僵如何处理等可能发生不利于公司发展运行的问题不愿提及或者刻意回避。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因此,在合作初期不能仅仅憧憬美好的前景,也要提前做好危机的防范。 毕竟,法律风险总是容易在没有防范的地方发生。 根据律师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公司的股份比例过于集中,或者过于分散,或者对半平均的情况下,一旦公司遇到运营危机,出现股东意见分歧,而股东间又不能很好的沟通交流,就极有可能出现互相扯皮、互相对峙的股东会僵局,甚至会使得昔日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官司不断。 那么怎样科学、合理的设置股权比例和危机解决机制呢。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时应当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建立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实际为一人所控制,或者多个股东中有一个股东是主要的发起人,或者某个股东缴纳了相对较多的出资款。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就较为容易形成实际控制、操纵公司的局面。 实践中,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虽然权力集中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决策和经营,但是公司进入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后,如果继续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 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 另外,一股独大,强人政治,往往会使得其他中小股东处于边缘化地位,一旦。企业法律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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