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内容摘要:

容,而不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事实。 因为人民调解组织组织双方调解,目的是化解双方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尽 量回复双方原有的友好状态,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自然会做出一定的让步,不愿意去追究过去事实的本来面目,所以双方也不愿意透露事实的真相,因此双方在调解过程的事实就极有可能不是纠纷产生的事实,故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实也就无法确认产生纠纷的真实事实,只能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的具体债权债务,即司法确认的内容只能确认是具体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纠纷所产生的事实。 另外,根据《若干意见》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等作为证据提出。 调解中多数是基于双方相互做出一定的让步,因此就此基础上所确认的事实很难是产生纠纷的本来面目。 (三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的程序 由于人民调解协议,都是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为此设定复杂的法律程序。 我国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大类,根据当前诉讼程序的特点,笔者认为应按照简易程序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虽然简易程序是二审终审制,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一审终局,符合特别程序的特点,但是其是对有争议的民事权益纠纷达成协议后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对事实状态的确认。 另外 ,这种争议案件调解协议的确认也不是什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以它不应该适用也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及普通程序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它实际上相当于诉讼调解的功能。 然而,其毕竟是司法制度上的一种创新,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之处,其确认程序又有不 6 同于简易程序的地方。 笔者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法理上的依据。 管辖权的确定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管辖上应充分借鉴合同纠纷管辖确定原则,加之该程序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所以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 应遵循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地优先,当事人住所地和调解协议履行地为辅,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原则。 从《若干意见》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确认管辖地的选择上有充分的自主权。 此外,《若干意见》还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的限制 ,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调解协议双方到不同的法院请求确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来管辖。 申请与受理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般而言应为书面的,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目的是鼓励当事人到人民到调解组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 ,因此它要体现出方便与快捷的特点,也可为口头的,并记入笔录。 同时还应提交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承诺书,书面申请的还应包括申请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需承诺其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 7 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第二,当事人还需承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