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内容摘要:

额度的账务处理,参见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 (二)下年初恢复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参见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 (三)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发生支出时,借记 “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发生支出时的账务处理,参见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当收取的款项。 行政单位收到的商业汇票,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应当在资产已出租或物资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项时确认。 四、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出租资产发生的应收账款。 ,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 ,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按照应缴的税费,贷记 “应缴税费 ”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 ”科目。 (二 )出售物资发生的应收账款。 ,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商业汇票。 ,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 出售物资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 ,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其中,出租资产收回款项的,还应当同 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按照应缴的税费,贷记 “应缴税费 ”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 ”科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 “商业汇票备查簿 ”,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等相关信息资料。 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应缴财政款 ”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 “其他应收款 ”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应当在已支付款项且尚未收 到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四、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产基金 ——预付款项 ”科目;同时,借记 “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 “资产基金 ——预付款项 ”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补付款项的,按照实际补付的款项,借记 “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收到物资的,同时按照收到所购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 记 “资产基金 ”及相关明细科目。 (三)发生当年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 “资产基金 ——预付款项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 “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经费支出 ”科目。 发生以前年度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 “资产基金 ——预付款项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 “财政应返还额度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结转 ”、 “财政拨款结余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等科目。 五、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 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结转 ”、 “财政拨款结余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销上述款项时,借记 “银行存款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或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行政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 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 ”等科目。 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 “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 ”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逾期 3 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如属于在核销年度内收回的,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经费支出 ”科目;如属于在核销年度以后收回的,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结转 ”、 “财政拨款结余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301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的实际成本。 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应当通过 “受托代理资产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 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和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有委托加工存货业务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 “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科目。 出租、出借的存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三、存货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购入的存货验收入库,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产基金 ——存货 ”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 “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对于尚未付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 “待偿债净资产 ”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 ”科目。 ,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换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产基金 ——存货 ”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补价、运输费等金 额,借记 “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验收入库,按照确定 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 ——存货 ”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货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 委托加工的存货出库,借记本科目下的 “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支付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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