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协会章程详细内容摘要:

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协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会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协会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3名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协会会员股金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协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协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协会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协会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协会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协会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协会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协会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协会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协会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协会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及会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协会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协会及会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协会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协会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协会资产为会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协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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