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汇编内容摘要:
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 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9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 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202020 年)节选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0/10 万以下。 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80%以上。 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0 策略措施:。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 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 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 85%以上,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 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 96%以上。 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 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 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 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 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性病传播。 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 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 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 80%和 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 90%以上。 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 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 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 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 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 ,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 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 11 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 女健身意识。 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 20202020 年)节选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 10‟和 13‟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8 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 2020 年为基数下降 1/6。 、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镇)为单位达到 95%以上。 1‟以下。 4%以下。 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 50%以上。 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 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 2020 年为基数下降1/3。 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 7%以下 ,低体重率降低到 5%以下。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 /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精神疾病患病率。 策略措施:。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省、市、县均设置 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 12 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加强儿童卫生人 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 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 7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 80%以上。 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加 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 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 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 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 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 规范儿科诊疗行为。 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 80%和 7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 90%以上。 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 将安 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 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 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 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 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 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13 健康指导和干预。 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 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 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用品安全。 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 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1998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4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妇幼保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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