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91 年生产计算 数量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 E 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91 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除各缔约国决定允许必要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以满足它们商定的关键性农业用途外 ,本款将予适用。 6. 本条下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应不包括缔约国用于检疫和装运前 用途的数量。 第 3 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 2 条、第 2A 至 2H 条和第 5 条的目的 ,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 A、附件 B、附件 C或附件 E 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 ,计算方法是 : (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 A、附件 B、附件 C 或附件 E 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 ,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 ,计算方法与 (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 ,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 (a)和 (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 数 量 ,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 不过 , 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 ,在计算出口缔约国的消费量时 ,不应再减去它向非缔约国出口的控制物质数量。 [第 第 4A 和第 4B 条中下划横线的案文是引自缔约国在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通过的《修正》( “蒙特利尔修正 ”)。 第 4 条: 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 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 ,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 所列控制物质。 1 之二 .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 ,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 B 所列控制物质。 1 之 三 .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 ,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 C 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1 之四 .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附件 E 中所列控制物质。 2. 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 ,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 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 之二 .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 ,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 B 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 之三 . 自本款生效之日一年之后 ,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 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 C 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 之四 .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 ,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附件 E 中所列控制物质。 3. 到 1992 年 1 月 1 日 ,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 ,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 A 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 之二 .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 ,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 B 控制物质的产品清 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 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 之三 .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 ,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 C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 1994 年 1 月 1 日 ,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 A 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 如果确定可行 ,缔约 国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 , 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之二 .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 ,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 B 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 如果确定可行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 ,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 ,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 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之三 .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 ,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 C 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 如果确定可行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国承诺在可行范围内尽量劝阻向非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附件 A 和 B、附件 C 第二类和附件 E 所列控制物质的技术。 6. 每一缔约国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附件 A和 B及附件 C第二类和附件 E 所列控制物质生产的产品、 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 第 5 款和第 6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附件 A 和 B 及附件 C 第二类和附件 E所列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 虽有本条的规定 , 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国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 2条、第 2A 至 2E、第 2G 和第 2H 条以及本条规定并已按照 第 7 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 ,则可以允许从并对该国作本条第 1 至第 4 之三各款所指的进口和出口。 9. 为本条的目的 ,“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 ”一词 ,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 , 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0. 各缔约国应在 1996年 1月 1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做出修正 , 以便将本条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就附件 C第一类和附件 E所列控制物质的贸易。 第 4A 条 : 同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 如若一缔约国尽管已为履行《议定书》为之规定 的各项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切实的步骤 ,但仍未能于适用于该缔约国的某一控制物质逐步停用日期之后停止为其国内消费目的、而不是经各缔约国商定属于必要用途的目的生产该物质 ,则它便应禁止出口经使用过、再循环和再生的这一物质 ,但用于销毁目的的此类物质除外。 2. 本条第 1 款应在不影响到《公约》第 11 条的适用和《议定书》第 8 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条件下予以适用。 第 4B 条 : 许可证制度 1. 每一缔约国应于 2020年 1月 1日或在本条对其正式生效后三个月之内 ,以其中较迟者为准 ,建立和实施对新的、使用过、再循环和 再生的附件 A、 B、 C 和 E 所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但任何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国如若决定它不能建立并实施对附件 C 和 E 中所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 ,则该缔约国可以分别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和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暂缓采取这些行动。 3. 每一缔约国应于实行这一许可证制度之后三个月之内 ,向秘书处汇报有关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情况。 4. 秘书处应定期编制并向所有缔约国分发已向它汇报了其许可证制度运作情况的缔约国的名单 ,并将此资料转交履行委员会审议 并向各缔约国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 5 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 ,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 1999年 1月 1日止其附件 A 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量低于人均 公斤 ,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 2A 至 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但须任何对 1990 年 6 月 29 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调整或修正做出的进一步修正只在本条第 8 款规定的审查进行之后才对按照本款行事的缔约国适用 ,并且这些修正必须依据该审查的结果。 1 之二 . 缔约国应考虑到本条第 8 款所提及的审查 、根据第 6 条所作的评估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 , 在 1996 年 1 月 1 日前按第 2 条第 9 款规定的程序 ,决定 : (a) 就第 2F条第 1至 6款而言 , 对按本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国在附件 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控制时间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 2G条而言 ,对按本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国 ,在附件 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方面适用哪一个淘汰日期。 (c) 就第 2H条而言 ,对按本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国 ,在附件 E控制物质的消费和生产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和控制时间表。 2. 不过 ,任何按照本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国 ,其附件 A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年人均 公斤 , 其附件 B 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量也不得超过年人均 公斤。 3. 在执行第 2A至 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 ,任何按本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国应有权使用 : (a) 对于附件 A 所列控制物质,其 1995 至 1997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 公斤 ,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否其执行关于消费量的控制措施的基准。 (b) 对于附件 B 所列控制物质,其 1998 至 2020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 公斤 ,取其数值较。law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