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条 递送资料1.各缔约国应保证,一旦获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可能危及其他国家的人类健康和环境时,立即通知有关国家。 2.各缔约国应通过秘书处彼此通知下列情况:(a)依照第五条作出的关于指定主管当局和(或)联络点的更动;(b)依照第三条作出的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的修改;和尽快告知, (c)由它们作出的全部或局部不同意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到它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内处置的决定;(d)由它们作出的、限制或禁止出口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决定;(e)由本条第4款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3.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情形下,应通过秘书处向依照第十五条设立的缔约国会议于每个日历年年底以前提交一份关于前一日历年的报告,其中包括下列资料:(a)它们依照第五条指定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b)关于与它们有关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包括(1)所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种类、特性、目的 地、过境国、以及在对通知的答复中说明的处置方法;(2)所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种类和特性、来源及处置方法;(3)未按原定方式进行的处置;(4)为了减少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数量而作出的努力;(c)它们为了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d)它们汇编的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产生、运输和处置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的现有合格统计资料;(e)依照本公约第11条缔定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及协议;(f)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以及所采取的处理措施;(g)在它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 采用的各种处置方法;(h)为了发展出减少和(或)消除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的技术而采取的措施;(i)缔约国会议将视为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在某一缔约国认为其环境可能受到某一越境转移的影响而请求这样做时,应保证将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的每一份通知及其答复的副本送交秘书处。 第十四条 财务方面1.各缔约国同意,根据各区域和分区域的具体需要,应针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并使其产生减至最低限度,建立区域的或分区域的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各缔约国应就建立适 当的自愿性筹资机制作出决定。 2.各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循环基金,以便对一些紧急情况给予临时支援,尽量减少由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或其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 第十五条 缔约国会议1.缔约国会议特此设立。 缔约国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内召开。 其后的缔约国会议常会应依照第一次会议所规定的时间按期举行。 2.缔约国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该项请示转致各缔约国后6个月内至少有1/3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 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商定和通过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便确定特别是本公约下各缔约国的财务参与办法。 4.各缔约国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应审议为协助履行其在本公约范围内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所需的任何其他措施。 5.缔约国会议应不断地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同时应:(a)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和措施的协调,以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损害;(b)视需要审议和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除其他外,应考虑到现有的科技、经济和环境资料;(c) 参照本公约实施中以及第十一条所设想的协定和协议的运作中所获的经验,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d)视需要审议和通过议定书;(e)成立为执行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6.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均可派观察员出席缔约国会议。 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有关的领域具有资格,并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在此情况下,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都可被接纳参加。 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国通过 的议事规则处理。 7.缔约国会议应于本公约生效3年后并至少在其后每6年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于认为必要时,参照最新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审议是否全部或局部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十六条 秘 书 处1.秘书处的职责如下:(a)为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b)根据按第三、四、六、十一和十三条收到的资料,根据从第15条规定成立的附属机构的会议得来的资料,以及在适当时根据有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实体提供的资料,编写和提交报告;(c)就执行其本公约规定的职责进行的各项活 动编写报告,提交缔约国会议;(d)保证同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特别是为有效地执行其职责而订定所需的行政和契约安排;(e)同各缔约国按本公约第五条规定设立的联络点和主管当局进行联系;(f)汇编各缔约国批准可用来处置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本国场地和设施的资料并将此种资料分发各缔约国;(g)从缔约国收取并向它们传递下列资料: —技术援助和培训的来源; —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专门知识; —咨询意见和专门技能的来源;和 —可得的资源情况以期于接到请求时,就下列方面向缔约国提供援助: —本公约通知事项的处理; —危险废物和 其他废物的管理; —涉及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技术,例如低废和无废技术; —处置能力和场所的评估;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监测;和 —紧急反应;(h)根据请求,向缔约国提供具有该领域必要技术能力的顾问或顾问公司的资料,以便这些顾问或公司能够帮助它们审查某一越境转移通知,审查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装运情况是否与有关的通知相符,和(或)在它们有理由认为有关废物的处理方式并非对环境无害时,审查拟议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处置设施是否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任何此种审查涉及的费用不应由秘书处承担;(i)根据请求,帮助缔约国查明 非法运输案件,并将它收到的有关非法运输的任何资料立即转告有关缔约国;(j)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与各缔约国以及与有关的和主管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以便提供专家和设备,迅速援助有关国家;(k)履行缔约国会议可能决定的与本公约宗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在依照第十五条举行的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结束之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暂时履行秘书处职责。 3.缔约国会议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从已经表示愿意执行本公约规定的秘书处职责的现有合格政府间组织之中指定某一组织作为秘书处。 在这次会议上,缔约国会议还应评价临时秘书处特别是执行以上第1款 所述职责的情况,并决定适宜于履行那些职责的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公约的修改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对该议定书提出修正案。 这种修正,除其他外,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2.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国会议的一次会议上通过。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应于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 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建议的任何修正案案文,除在有关议定书里另有规定外,应由秘书处至迟于准备通过修正案的会议6个月以前送交各缔约国。 秘书处亦应将建议的修正送交本公约的签署国,以供参考。 3.各缔约国应 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 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最后的办法是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3/4多数票通过修正案。 通过的修正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国,供其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 4.以上第3款内说明的程序应适用于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唯一不同的是这种修正的通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2/3多数票。 5.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应交保存人保存。 依照以上第3或第4款通过的修正,除非有关议定书里另有规定,应于保存人接得至少3/4接受修正的缔约国的批准、 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的各缔约国之间开始生效。 任何其他缔约国存放其对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确认或接受文书90天之后,修正对它生效。 6.为本条的目的,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 ”一语,是指在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十八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1.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该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 这种附件只限于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 2.除任何议定书就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本公约的增补附件或一项议 定书的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a)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十七条第2、3和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b)任何缔约国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约的某一增补附件或其作为缔约国的任何议定书的某一附件,应于保存人就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 保存人应于接到任何此种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 一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接受文书代替前此的反对声明,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c)在保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之后,该附件应即对未曾依照以上(b)项规定发出通知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 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遵照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 附件及其修正,除其他外,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涉及对本公约或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本公约或对该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以后才能生效。law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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