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依法行政调研报告内容摘要:

;《安全生产法》从 2020 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但《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缺乏明确的操作依据;《刑法》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严重危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追责力度不够,目前只有导致一定程度事故结果的,才能适用,而事故前的责任追究震慑力不够等。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定位不清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办发( 2020) 79 号 )中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所谓监察就是监督、督促、考察、检举。 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来说,就是对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督促。 但在实际中存在:一是 “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 的煤矿监察体制没有落实到位,监察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行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有时存在一个部门刚检查过另外一个部门又来检查,对煤矿企业重复 执法,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有的部门之间职责含糊不清,没有明显的界限,遇到棘手事情相互推诿。 二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少数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监察三定方案和部门职责领悟不深不透,职责定位不清,没有真正理解政府部门 “ 法有授权方可行政 ” 的法律原则,而通过 “ 长官意志 ” 随意安排,监察监管不分,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的甚至把煤矿企业应该承担事情安排给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既降低了政府工作效率,又干扰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没有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 门的监督监察上,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煤矿安全监察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 煤矿安全监察从 2020 年实施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国煤矿安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煤矿安全形势有了根本的好转。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也逐步走向成熟化、规范化。 但是还存在 :一是个别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存在麻痹松懈、敷衍应付的思想,有的是搞形式、走过场。 二是一些监察人员工作作风漂浮,执法力度偏空、偏松、偏软,检查时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发现不了重大隐患,有的是发现了对违法行为 该处罚的不处罚,有的减轻处罚或降低标准,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有的监察执法工作前瞻性不够,有的只注重实体而不注重程序,有的在证据采集方面还不够严谨,部分存在取证不全,相关支持证据不足,有的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比较笼统,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偏差,有的对执法整改要求和落实措施不具体,整改情况没有实现闭环管理,影响执法效果。 (四)煤矿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基础有待提高 要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仅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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