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宪法第二章宪法内容摘要:

令規定 ,此命令即為行政程序法第 150條的法規命令。 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及對人民影響輕微之事項,此時 行政機關所制訂的命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的行政規則。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 :查驗是否該措施能達到目的 :對人民造成最小的侵害 : 目的 > 手段 (效益 )- (成本 ) → (過度禁止原則 ) 權衡是否值得犧牲部分權利 達到該目的 (判斷是否違憲 ) 參考國外相關制度 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以國外相關制度為參考,如某一判準不錯即採該標準。 (得出違憲審查較具體的規則 ) 比例原則 公益: 減少交通違規 手段 1:違規者處無期徒刑 手段 2:違規者處死刑 比例原則的判斷步驟 步驟 1:手段是否能達到目的。 手段 1:可以 手段 2:可以 步驟 2:挑選一個比較輕微的手段 手段 1比手段 2輕微 步驟 3:手段和目的是否過當。 似乎沒有必要為了減少交通違規 而處罰違規者無期徒刑 27平等權 • (一) 平等權 (憲 7) – 「形式的平等」 :指法律上保護與懲罰之平等,絕無差別上的平等 – 「實質的平等」 :相對無差別上之平等,應斟酌事實上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差別平等 – 具體內容 • A男女平等 • B宗教平等 • C種族平等 • D階級平等 • E黨派平等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 生育權、墮胎權、教育權、家庭暴力、孕婦留職 薪資平等、投票權、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 女性主義爭取的 性別平等 女性權利 男女平等:憲法條文 • 我國憲法第 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我國憲法第 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 立法委員選舉中,不分區立委也保護婦女二分之一當選席次。 宗教平等 宗教平等,乃指不問何種宗教在法律上一均 受同等保障。 同時,對有信仰宗教和無信仰 宗教的人,在憲法上也受平等待遇。 並不會 因為有信仰宗教,就受到較好的對待。 • 政教分離的要求 種族平等 • 憲法規定種族平等,且在第五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但為了保護少數族群與肯定多元文化,在憲法本文又有例外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與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這是因為少數族群天生資源有限,在多數人的文化侵入下難以生存,故憲法中特別規定可以給予優惠性差別待遇。 階級平等 人民無論貴賤、貧富、勞資等階級之差異,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黨派平等 •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 何干涉。 」(憲法第八十條) •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八十八條) •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憲法第一三八條) •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憲法第一三九條) 三代人權的性質、內涵 第一代人權 第二代人權 第三代人權 性質 公民與政治權利的防禦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受益權 集體權利 連帶權(集體權) 背景 1 18世紀 自由主義 1 20世紀 社會主義 20世紀末 反帝國主義與環境保護 主要內容 追求個人自由免於國家之侵害,包括參政權、表現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形式平等。 社會經濟文化福利之提供:包括工作權、休閒權、醫療權、健康權、兒童權、婦女年老權、社會保險以及實質平等。 對抗國際強權以及人類共同合作:發展權、民族自決權、環境權、人類共同遺產權、和平權以及文化、種族上的實質平等。 28自由權 • (二) 人身自由 – 憲法第 8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自由權 • (三 )居住遷徙自由 – 我國限法第 10條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 (1)居住自由 :係指人民居住處所不受非法的侵入 、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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