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内容摘要: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 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依法享受 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转包( 租 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 租 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 转包( 租 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 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 、违约责任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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