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重要政策解读报告ppt(39页)-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 [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 “ 赠与 ” 是指如下情况: 19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不要缴土地增值税,而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样,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 江苏幼儿园示例分析 21 售楼处、样板房装修费用 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为销售房屋而对售楼处、样板房进行装修装潢而发生的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而不应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且不允许加计扣除 . 税务稽查重点 :在实际操作时应审核其“ 开发成本 ” 和 “ 开发间接费 ” 科目中是否列支上述内容,如有应予以调出 22 政策争议之一: 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基本案情 】 某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23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 “ 装饰 ” 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 24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20〕 187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 20%扣除的税收优惠。 25 从实务处理,还是支持第二种观点,房地产企业在现阶段各种调控手段下税负已经不断在加重了。 【 法理分析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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