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2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计从业资格证书、 IC 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发证和注册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与注册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 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IC 卡和所在单位 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 卡,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21 页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 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和 IC 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IC 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 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IC 卡,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21 页 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 申请人也可以 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持证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 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及 时 核 实 、 处 理 , 并 为 检 举 人 保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予以补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21 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 、 假证书等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已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予以记载。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2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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