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doc14-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 《 公约 》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 公约 》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3.《 公约 》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第十二条 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 公约 》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 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 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方式和程序, 6 以期通过对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10.在自2020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 个承诺期内的遵约。 第十三条 1.《 公约 》缔约方会议 ??《 公约 》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非为本 议定书缔约方的《 公约 》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 在《 公约 》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者作出。 3.在《 公约 》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 会议行使职能时,《 公约 》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 公约 》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 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 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及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总体 影响,尤其是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累积的影响,以及在实现《 公约 》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程度; (b)根据《 公约 》的目标、在履 行中获得的经验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同时适当顾及《 公约 》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审评,并在此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c)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 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d)应两个或更多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别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e)依照《 公约 》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到《 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议定的、旨在有效履行本议定书的可比较的方法学; (f)就任何事项作出为 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建议; (g)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设法动员额外的资金; (h)设立为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 (j)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它职能,并审议《 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所导致的任何任 务。 5.《 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 公约 》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议定书下比照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 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 其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并且与《 公约 》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 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 公约 》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 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 7 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 观 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1.依《 公约 》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 公约 》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 公约 》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 第十五条 1.《 公约 》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 《 公约 》关于该两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别与《 公约 》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行。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 公约 》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 在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附属机 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 公约 》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 公约 》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第十六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参照《 公约 》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在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对本议定书适用并酌情修改《 公约 》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 适用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损害依第十八条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 第十七条 《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 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 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第十八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继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情势,包括就后果列出一个示意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原因、类别、程度和频度。 依本条可引起具拘束性后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 公约 》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二十条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 》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 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 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 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 公约 》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 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一条 1.本议定书的附件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时提及其任何附件。 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 和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其它说明性材料。 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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