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式 —内涵、特点及法律适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主要职责 ( 2)监管职责:加强格式合同(很普遍)监管、推出不同服务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审查) ( 3)监管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 —申诉比较多的电信、家电维修、餐饮、旅游、装饰装修、快递、手机售后服务等。 典型案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主要职责 职责之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和特点( 《 食品安全法 》 附则第 99条几个概念) ( 1)食品(成品和原料) ( 2)食品安全 ( 3)预包装食品 ( 4) 食品添加剂(种类) ( 5)保质期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主要职责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 共有( 22) 23种:酸度调节剂、消泡剂、被膜剂、膨松剂、增稠剂、防腐剂、水分保持剂、着色剂、抗氧化剂、营养强化剂、食用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类、增味剂、面粉处理剂、漂白剂、护色剂、酶制剂、抗结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乳化剂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 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 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 〔 20xx〕 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 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 “ 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 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 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 “ 黑窝点 ” ,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 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 20xx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 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 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 剂 “ 黑名单 ” ,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 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 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三)强化诚信自律。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 “ 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 ” 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20xx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 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 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 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 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五)强化科普宣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 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 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 技术的研发。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国办发 〔 20xx〕 20号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行政机关(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分析,并维护和促进食品安全改善的一系列活动。 特点:监管主体的多样性、监管范围的广泛性、监管问题的复杂性 职责分工 —农业(初级农产品)、质监(生产加工)、食品药品(餐饮服务和食堂)、工商(流通环节)、卫生(综合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 模式与 体制 ( 1)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单个部门监管:政。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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