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询问笔录》 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抽样,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 证据登记保存,制作《证据保存凭证》 进一步调查处理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处罚 已构成犯罪 ,需移送处理 违法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 罚 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应当在 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并由受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调查笔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 处 罚 决 定 填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有没收项目须填《 没收物 品凭证》并附物品清单 重大复杂案件 集体讨论 建议 罚款 1 万元以上案件 启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程序 意见一致 不 一致 放弃听证 要求听证 3 日内确定时间地点方式 , 7日前送达 听证会 非承办人任主持人 , 书记员遵守回 避制度 ,填《听证笔录》参加人签字,写出《听证意见书》 报 批
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的,当事人 可以 在三日内 申请 听证 接受处罚 不接受处罚(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三个月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
法机关。 经调查取证,违法案件达到涉嫌犯罪标准的,应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 如达不到涉嫌犯罪标准的, 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审理决定。 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性意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局监督检查科、局案件审核小组 制作案件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领导批准 案卷送交局监督检查科、局案件审核小组审理 依法执行 案件归档 调 查 取 证 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登记、保存证据。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出示执法证件(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立案检查 检
,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或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无偏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专指质量行 4 政处罚案件。
,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日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不低于 30 日 当事人拒不退还多收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予以没收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全额退还多收价款 (违法所得 ) 6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流程图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营者拒绝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 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 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调查取证,包括对相关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抽样取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视情形进行证据保存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出具《农机监理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规,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环保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是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过错责任制。 我市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执法岗位工作的,必须参加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取得 xx 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 政执法证。 在日常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我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查处分离制》、《环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执法责任制度
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