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没有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而设立或变动的物权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 《 物权法 》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的概念 :
制作人 :吴一鸣 受让人的行为构成不当影响需满足: 受让人有机会向出让人施加不当影响 ; 受让人向出让人施加了不当影响; 受让人的行为影响到了出让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 产权转让的结果表明存在不当影响。 第 12章 物权变动依据:契据 第 2节 契据的签署和交付 制作人 :吴一鸣 Mary Clark 继父 Howe ( 1992年起患上狂想症) ( 1988年死亡) ( 1997年获得
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所有权。 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簿,对物权的任何限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状况。 • C、条件: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须第三人为善意;须第三人取得权利系基于有效之法律行为;须无异议登记存在。 • 案例 • 某甲将要出国,于是将自己的一架照相机送与朋友乙保管。 翌日,乙的一位同事丙见到乙在用这台照相机,以为是刚买的,就像乙提出转卖给他的意思。 乙答应并以 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其后,并又将照相机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丁。
二,随伴性。 第三,补充性。 第四,不可分性。 第五,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一,优先清偿的方法 (效力 )。 第二,留置的方法 (效力 )。 第三,收益的方法 (效力 )。 第四,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效力 )。 四、物的担保与保证的关系 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