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
20xx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编辑修改稿)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 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 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