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 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 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4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 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自国税发〔 20xx〕 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工资列支 依据京政发[ 20xx] 38 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仍执行“两企业 17 率”控制。 20xx 年凡盈利的企业工资可按“两率”据实扣除,亏损企业不得高于20xx 年工资实发水平。 20xx 年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可按实际经营月份进行换算。 20xx 年成立的新办企业当年按人均 960 元税前扣除,第二年起执行挂钩。 五、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和《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xx〕 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xx〕 84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废止。 六、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 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按公允价值进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如:某制药企业 20xx 年,将成本 30 万元,出厂价 100 万元的药品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假设可扣除限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3%),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那么,该捐赠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呢。 该企业应以药品的公允价值,即出厂价 100 万元作为捐赠支出,按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 30万元( 1000*3%)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 18 注意:国税发[ 20xx] 82号已取消该项审核,并明确: 、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 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四)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五)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xx〕 84 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 998]5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废止。 七、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 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纳税人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如纳税人调整当期数,可作相反纳税调整;如纳税人调整期初数的,不再作相反纳税调整。 (四)纳税人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企业 19 八、关于财产损失 (一)纳税人在 20xx 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原规定申报扣除。 20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 (二)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 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 ,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五)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 质性损害: ,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六)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 企业 20 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七)投资损失中的第 2 项损失应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存货损失、固定产损失,应在企业处置后,才能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无形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中的第 4项损失,应提供相关材料和中介机构的认证报告。 九、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特指“试点地区”),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十、关于企业改组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11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119 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 118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十一、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二)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十二、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xx〕 84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 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 21 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销售退回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四、关于住房补贴资金 纳税人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 1999] 21号)规定要求的,可以税前扣除。 十五、 关于通讯费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据实原则,凭有关票据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 300 元。 十六、 以上第五至第十五条政策自 20xx 年 1月 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京国税发[ 20xx] 255 号、国税发[ 20xx] 45号) 十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京国税发[ 20xx] 274 号、国税发[ 20xx]113 号)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 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 ;。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 年。 (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企业 22 (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年。 (三)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八、关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国税函[ 20xx] 1095 号)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 他合理方法。 十九、关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京国税发[ 20xx] 232 号、国税发[ 20xx]70 号) 凡 20xx 年新增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低于 5%的企业、单位,应按 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 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 按 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 /剩余使用年限 本规定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 、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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