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第四十四章共同侵权行为(编辑修改稿)
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2020/10/7 上海政法学院 —— 民法学重点课程 30 二、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