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种类主要有: 表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种类 分 类 内 容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 247。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自 20xx年 1月 1日起,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上述项目对应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 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费的抵扣随同货物,货物不可以抵扣,运费也不允许抵扣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 3%。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因此不能再抵扣进 项税额。 其中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247。 ( 1+征收率) (五)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20xx]9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4%) 应纳税额 =销售额 4%/2 [20xx]90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3%) 应纳税额 =销售额 2% 政策 解读: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只是减按 2%征收,因此还原换算销售额的时候=含税销售额 /( 1+3%),然后再减按 2%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售价 50000元,那么应纳增值税= 50000/( 1+3%) 2% = (元)。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相 关阅读: 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国税函 [20xx]538号对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做出了相关解释,具体解释如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 满 180天的当天;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 3日、 5日、 10日、15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 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 3日、 5日、 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 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 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相关阅读: 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从 20xx年 9月 1日起正式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247。 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100%。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 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 247。 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 劳务累计销售额 100%。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247。 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100%。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 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 247。 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 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247。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 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 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 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专用发票是特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 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 20xx〕 9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70号)和财税〔 20xx〕 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 20xx〕 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案例: 北京东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东大百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xx年 5月发生以下业务 , 试分析北京东大百货公司下列业务在增值税上的税务处理。 ( 1)本月共销售彩电 150台,每台价格 3000元(不含税),并用商场的货车运输,收取送货运费 1000元; 销售的 同时提供运输,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运费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按含税处理,需要换算为不含税再计算。 所以业务( 1)的销项税=300015017% + 1000247。 ( 1+ 17%) 17% = (元); ( 2)零售空调 250台,每台零售价 2750元,售后服务部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100元; 销售并负责安装,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安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含税处理,同时零售价一般是含税价,因此计算销项税的时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格,所以业务( 2)的销项税= 275025 0247。 ( 1+ 17%) 17% + 100250247。 ( 1+ 17%) 17% = (元); ( 3)本月为新入会会员办理会员卡,共收取会费收入 30万元; 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4)与某连锁洗衣店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某型号洗衣机 100台,每台不含税价格 144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洗衣机,销项税= 144010017% = 24480(元); ( 5)与南方某空调制造厂签订采购合同,本月采购空调 500台,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万元,双方约定下月结清款项; 购进空调,已经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7% = (万元)= 34000(元); ( 6)与国内知名家电公司签订冰箱采购合同,采购电冰箱 120台,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36万元,商场因资金困难仅支付了 5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支付;因质量原因,将上期从该知名家电公司购进电冰箱 20台退回厂家(价格同本期),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和税务机关的证明单。 购进冰箱,虽然仅支付了 50%的货款,但是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全部抵扣进项税,当月外购冰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3617% = (万元)= 61200(元);退回上月购进的冰箱,凭红字发票应冲减当期进项税,应冲减的进项税= 36247。 1202017%10000 = 10200(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