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xx年2月1日执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 3 个月内予以审批。 超过 3个月未子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 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 3O 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 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 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 5 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 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 15 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 120%一 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5 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 120%发放;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 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 140%发放; 4.连续工龄 15 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 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 2 年的,发放 3 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3 年的,发放 6 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 3 年不满 4 年的,发放 9 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5 年的,发放 12 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 5 年以上的,其超过 5 年的部分,按每满 1年增发 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 的月数。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第十七条 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 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 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 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80%。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第二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 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完毕公务移交手续和辞职或者辞退手续。 对管理财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移交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的种类和条件 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 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五条、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记三等功,由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记二等功,经区、县人事局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九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xx年2月1日执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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