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半劳动。 第五条 对已婚在岗女职工和不在岗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 第六条 为上岗女职工购买《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 第七条 对就业困难的下岗女职工,承诺不挑不拣一周上岗。 第八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作间休息一。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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