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桩基础施工平面图; 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凡用于基桩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从成 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规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检测委托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准备工作。 第四章 检测方法和数量 第十七条 基桩试验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20xx、《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 20xx。 基桩工程的静载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第十八条 桩身完整性质 量检测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声波透射法。 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建筑桩基类别,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桩身完整性质量检测数量规定如下: l、每根柱下承台的灌注桩,抽检桩数不得少于 1 根; 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或有争议的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得少于 20 根; 工程地质条件相近、成桩工艺相同、同一单位施工的其它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 第十九条 单桩竖向 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 下列工程应进行静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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