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应根据项 目的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工期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九条 投 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单价报价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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