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须提供的材料内容摘要:

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 违法肢解发包工程,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 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5 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要求的; ( 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 工期的; ( 3) 将 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的。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33 条 的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安全措施的; (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 料, 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 的 主要安全职责 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 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 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 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 的 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6 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措施建议的。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 技术标准的 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按照职责 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 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 方可上岗。 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 应 向建设单位提出。 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 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 告。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7 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32 条 的 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2) 未 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 未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 4) 未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五、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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