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39请假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最多不超过四十二天的产假; 三、女员工在小孩出生之日起至满周岁之日止(仅限一胞胎生育),每天有一次哺乳时间 (指离开工作岗位 ),每次一小时。 多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家居地远离公司的女员工, 哺乳时间应相对固定; 四、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假期待遇,按照员工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哺乳假按天使用,不累计,不抵扣病事假。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假 一、员工第一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给予最多不超过七天的休假; 二、女员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需提供相关单位有效证明),视同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二条 陪护假:公司男员工在配偶分娩期间可享受三天陪护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女员工可按规定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发放期间,公司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以及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按生育保险缴交基数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工资。 第六节 事假 第二十五条 请事假必须事先报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事后到岗二十四小时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十六条 事假缺勤时间最少按小时计算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累计满八小时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七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当月累计事假达 7 天,不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及当月奖金。 第七节 公假 第二十八条 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等履行其公民权利义务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可申请公假。 第二十九条 公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第八节 病假 第三十条 员工患病需占用工作时间就诊、治疗时,可以申请病假,患急症可先就诊,治疗后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员工申请病假须出具县区级医院病历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时,需出具医院的有效证明 ;员工出差在外地患病需休病假,应出具当地乡镇以上医院急诊证明。 第三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 ,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痊愈的,不再发放病假工资,并可视其在职的工作情况与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试用期员工病假累计超过 10 天终止试用;正式员工司龄在 5 年以内,年累计病假超过 2 个月予以劝退;司龄满 5 年,年累计病假超过 3 个月予以劝退;司龄满 10 年,年累计病假超过 4 个月予以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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