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故中,发生溺水、交通安全等事故死亡 1 人扣 1 分, 累计 死亡 3 人以上的第(二)项指标不得分。 在 年度 安全 综治 工作目标管理考 核 统计时,对正常死亡(如患病住院后死亡、因病猝死等)及自然灾害死亡的人数不予计算,但发生死亡事故时仍必须及时上报,待有关部门确认为正常死亡或自然灾害死亡后,不予 以 统计。 未及时上报 者,一概视为迟报和瞒报。 校内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黄色书刊、污秽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流通,教师、学生有赌博、吸毒 等 事件发生,经执法部门查实每 起 扣 1 分。 校内发生爆炸、火灾、偷盗案件,经执法部门确认损失个人 2020 元以下或集体 10000 元以下的每起扣 1 分;个人 2020 元以上或集体 10000 元以上的每起扣 2 分,每增加 1000 元加扣 1 分。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并经 县 级以上教育部门核实的,每起扣 2 分。 因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聚集性暴发而导致班级停课,每停课一个班级扣 分。 8 一次食物中毒或化学品中毒 5— 10 人 者扣 2 分, 11人 — 20人扣 5 分, 21 人 — 30 人扣 20 分。 校内 发生以下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每起扣 2分,每增加一例加扣 分。 ⑴一周内 同一班级 10 例腮腺炎、水痘、猩红热、麻疹、风疹; ⑵一周内 同一班级 5 例甲肝、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肝炎、肺结核等; ⑶一周内 同一班级 2 例鼠疫、霍乱; ⑷ 其他 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酌情扣分。 学生接送车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每次扣 5 分 ,不接送学生运行过程中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每次扣 1 分;其他重大非责任事故发生的酌 情扣分。 (三)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指标说明 学校内发生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校外人员到校敲诈师生,抢劫现金或其他财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校外人员不法分子到校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活动;精神病人、思想偏执的人在校内制造恐怖事件,如持刀伤人、爆炸、纵火等暴力事件;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劫持人质,制造爆炸、开枪、纵火等暴力事件。 校内学生跳楼、其他自伤自残致死或造成重大后果;因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或其他学校原因造成学生自杀和严重自残行为。 学校教职工、学生发生赌博等违法犯罪 被刑事处分,;学生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造成学生伤残或死亡;教师侮辱、 9 体罚学生致伤、致残、致死,造成不良影响 ,以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学校教职工、学生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以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因学校的责任而出现教职工、学生进京进杭上访,或罢课及非法游行、集会事件。 学校发生教职工、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火灾、溺水等一次死亡 1 人以上或重伤 3人及以上 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学校 责任事故, 发生食物中毒或饮用水污染导致死亡 1 人或发病 30 人 以上的 责任 事故,以执法部门鉴定为准。 八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其中考核实际得分在 95 分及以上为优秀,考核实际得分在 80 分至 94 分的为合格,考核实际得分在 79 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将在全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校长、教办主任发给一定的考核奖 , 并作为评选诸暨市、绍兴市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九、本“办法”于 2020 年起施行。 十、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综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 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 10 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 一、学校安全综治常规工作考核指标( 70 分) 考核指标 标准 分 考评方 法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备注 (一) 加强安全 综治工作领导 制订计划,无计划扣 1 分; 成立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分管领导和安全员,少一项扣 1 分;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专题会议 ,少一次扣 分; 落实安全工作常规检查 ,不按要求 少一次扣 分。 3 分 查看台帐资料师生访谈 (二 ) 落实安全 综治工作责任 学校各部门和岗位按要求都有明确安全职责,少一项扣 分 ;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少一项扣 分;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对教职工的奖惩,未建立制度扣 分,无奖惩明细单 扣 分。 3 分 查看台帐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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