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宝实业股份公司职工守则与综合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辞职 员工因故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报企业领导批准。 在此期限内,未经核准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并要追索相关职务责任、经济责任 ,必要时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 员工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企业可采取辞退的办法。 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报企业领导批准。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严重违纪或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辞退员工有权提出申诉,具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除名 按照本企业对员工的奖惩规定办理。 退休 员工符合退休条件时,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31条 移交 员工离职时,按照《离职移交 程序表》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员工移交时,由其直属主管监交,也可指定专人协助监交。 第32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 工 第33条 企业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在 7 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34条 退工单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35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6条 本 规定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37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即日起执行。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 酬 规 定 第1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完善集团公司总部的员工分配制度,确保和促进集团公司总部的人力资源需求,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劳 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 第2条 薪酬制度的制定:贯彻以业绩为主,以职务(岗位)为核心,以职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大小、风险高低为基点,兼顾技能和历史沿革及其它诸因素的分配原则;坚持公正补偿、激 励员工、绩效挂钩、依法行事、规范运作的原则,本着逐步完善的改革精神,起到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吸引员工,留住合格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使其对内对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向心力、督促力、承受力的作用。 第3条 本薪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第4条 薪酬结构的组成 员工的直接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个人技能工资、津贴福利、绩效奖惩,五个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为保障在职在岗员工最低工资收入而设定,并根据每年上海市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在职在岗员工最低工资收入水平做相应调整。 岗位工 资:贯彻激励、督促原则,采取幅度职务(岗位)工资的形态,实行动态管理。 即对每一种职务(岗位)设立一定幅度的工资范围,根据具体职务(岗位)的工作量大小、责任大小、工作难易度以及每一员工的业绩、能力等因素,在此幅度之内决定其具体的工资额(级),并按考评结果与之升降。 技能工资:根据员工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等个人因素而设定,随其客观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施以动态的管理。 津贴福利:根据企业经营、社会物价指数、国家有关法规等变化,酌情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职务津贴含加班加点工资、通讯补贴等。 绩效 奖惩:主要根据企业经营成果和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进行浮动。 第5条 薪酬制度的执行 薪酬制度的执行贯彻“按职进层,按层靠级,先低后高,逐步调整”的原则,采用“初次评定、考核升降、变岗变薪、审核保级”的方法确定员工的工资额。 按职进层,按层靠级:指根据员工的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对应进入职务(岗位)序列的层面,在对应的层面中进行靠级。 先低后高、逐步调整:指员工在对应的层面中,一般情况下根据最低或就低原则,进行初次评定,此后逐步调整。 对特殊情况员工的评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交公司总裁室认定后执行。 初次评定:员工在本公司就职,其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薪酬制度,给以工资额(级)的初次评定,报总裁室审定。 对本薪酬制度实施前已在职在岗的员工待今后完善了职务分析、岗位风险评估后,再作调整。 考核升降:在职务(岗位)不变的情况下,员工的职务工资在其相应的序列幅度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升降,升至所属职务(岗位)序列幅度最高一级为限,原则上每次升降的幅度掌握在一个级差之内,若越级升降需经薪酬委员会审议,报总裁办公会议审定。 变岗变薪:员工因职务或(岗位)变动,其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应作相应调整,方法如下: a、 职务(岗位)由低向高调整的:在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内的,一般遵循对应相等岗位的就低原则;超出一个层面幅度范围的,在确保原岗位工资额水平的前提下,进入相应层面后,就近向上靠级,职务津贴及绩效奖系数相对应调整。 b、 职务(岗位)由高向低调整的:在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内的,岗位工资一般情况下对应相等岗位人员工资额的平均值,就近向上靠级;超出一个层面幅度范围的,基本工资不作变动,职务(岗位)工资一般情况下对应相等岗位人员工资额的平均值,就近向上靠级,职务津贴及绩效奖系数相对应调整。 c、 因特殊需要,由组织调动的: 视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经总裁室认定,对其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可以采用保级方法,分别给予保级一年、保级三年、长期保级的待遇,但其职务津贴须按调整后的岗位对应执行。 d、 对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其本人在中层正职及以上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男年龄在 50 岁及以上、女年龄在 40 岁及以上的,因年龄或健康原因,组织决定其本人不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的,基本工资按原级别保持不变,岗位工资下浮一级后给予长期保级至离开公司为止,但职务津贴须按调整后的岗位对应执行。 第6条 对于员工发生的违纪或违法行为, 公司若未采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措施的,公司酌情对当事人作出降低工资级别,以之降低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线范围内的处置。 第7条 公司关于员工的居住待遇(包括住宅、宿舍、购房帮助等)、休养体检 待遇、专业学习培训的待遇、工作生活设施待遇(包括办公用具、员工食堂、上下班交通等)及其他关怀性待遇(包括结婚生育祝贺、死亡抚恤、工伤病痛慰问、困难补助等),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薪酬制度不涉及。 第8条 本薪酬制度经集团公司薪酬委员会审议,报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从20xx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第9条 本集团公司 所属各下属公司可参照本薪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细则。 第10条 本薪酬制度相关条例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1条 本薪酬制度在实施中,可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变化收集各方面信息,提出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建议方案,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核、并颁布实施。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 利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充分、灵活地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健全公司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 第3条 本规定参照 上海市劳动法规、结合企业需求与员工个体需求制定,是对公司薪酬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 细 则 第4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统筹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就医发生的费用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的有关办法办理。 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公司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为其办理生育保险。 第5条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公休假、法定假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员工享受每周 2 天的公休假日。 公司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 10 天法定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劳动节 3天、国庆节 3 天)。 公司女员工享受“三八”妇女节半天法定假,但遇其他假日时不得补休。 第6条 个人有薪假 (一)种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给予员工的有薪假期分为:婚假、丧假、产(计划生育)假、病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等。 (二) 请假程序 具有相关证明,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申请个人有薪假,需事前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请假单,依照 “本人申请 —— 上级主管批准并按需妥善安排其假期工作和相关物件的交接 —— 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并备案”的程序办理。 (三) 核准权限 请 假 时 间 核 准 者 3 日以内 部门经理 3 至 10 日 副总裁(经理) 10 日及以上 总裁(经理) (四)各类假种具体规定如下: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公司给予婚假 3 天,晚婚者增加 7 天,需赴外地结婚的,路程假照实另给。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内,公司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 70%支付,路费自理。 晚婚假内工资、奖金照发。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 3 天;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 2 天,路程假照实另算。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内,公司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 70%支付,路费自理。 探亲假 公司员工探亲假待遇规 定,列表如下: 探望配偶 探望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 未婚员工 已婚员工 条件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同左 路费报销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辆) 中转住宿每次 同左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 超过30%部分 硬座 50 周岁以上,乘火车 48 小时以上报硬卧 四等舱位 凭据报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假期 每年一次 30 天(个别员工因往返时间长自愿二年一次的为 60 天) ,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每年一次 20 天(自愿二年一次的为 45 天) 每四年一次 20 天 待遇 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月实得工资的 70%支付工资 备注 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探父母、配偶,或工作满四年的已婚员工探父母,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家属住在本市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可享受探亲假或每月四次半交通费报销。 员工在探亲期间患疾病,只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归侨、侨眷、港澳台 胞眷属等探亲假待遇,按沪侨办有关规定给予。 年休假 、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 1 年,次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 天;以后工龄每增加 1 年,年休假增加 1 天;但最长不超过 10 天。 、年休假只可年内使用,不得累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计划生育假 分为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及节育手术假期等几种。 、产假及工资待遇 、公司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可享有 90 天产假(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年满 24 周岁的初产、晚育、难产者,以及多胎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者,各增 15天。 、公司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或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含宫外孕)者,分别享有 30 天、 45 天的产假期。 、以上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 90 天内按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公司男员工在妻子符合晚育条件时,给假 3 天,工资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 、公司女员工妊娠七个月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前 假和哺乳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 80%。 、节育手术假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病假 、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根据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规定,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停工医疗期及待遇。 而因酗酒、斗殴、犯罪违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所造成的病变、负伤,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具体规定见下表。 附表: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的确定 本单位工作年限 停工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 不满 1 年 3 个月 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每增加 1 年 增加 1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病假工资计发基数为员 工本人月实得工资的 70%。 、病假工资上限为上年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下限为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工伤、职业病假 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劳动法规办理。 第7条 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员工还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在职员工因工死亡,公司根据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一岁及以上),公司根据。嘉宝实业股份公司职工守则与综合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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