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设 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 投标 报价的总价低于 招标控制价的总价 (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 用 ) : 其中 建筑 和 装饰 工程 低于 6%, 市政 和 轨道交通 工程 低于 8%, 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 应 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 对 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 , 或 过低 报价 又不能 说明 其合理性 的, 招标人有权拒绝 其参与 该工程的 投标 , 以 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 带来 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发承 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 、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 7 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 7 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 议。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 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 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 价格风险幅度应在177。 3%至 177。 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 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 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 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 14 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 14天之内,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 未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应当与承包人协商 签订 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未签订 延期 支付 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 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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