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卫生学校学生手册有关条例内容摘要:
、爱护公物规定 保护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生活用品、文娱体育器材、劳 动工具、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发现破坏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 教室、寝室及其附设用品管理责任到班,课桌椅、床铺管理责任到人;弄脏弄坏或遗失,由保管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损坏公物的赔偿办法如下: 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故意损坏,事后又主动认错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免予纪律处分。 故意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五倍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二 、学生证、校牌、校徽管理规定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生所在学校的标志,学生对学 生证 、校牌、 校徽应爱护 并 妥善保管。 入校新生,按班 级 集体办理学生证、 校牌、 校徽的领取手续。 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注册后开始有效,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凡本校学生应当随身携带学生证及佩戴校牌或校徽,并注意爱护,不得随意损坏。 学生证、校牌、校徽只证明学生的身份,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作其他用途。 进入校门必须 随身携带学生证或佩戴校牌或校徽 ,否则,不允许进入校门。 学生证、校牌、校徽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班主任及学生科, 并采取一定形式声明遗失作废 ,然后向学生科申请补领,并交纳工 本费。 学生证 5元,校牌 2元,校徽 2元。 因遗失学生证等而发生的一切事故,由遗失者负全部责任。 拾得学生证、校牌、校徽,必须立即交到学科或学生科,不得私自留用或转送他人。 学生因退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者,应将学生证,校牌、校徽交回学生科注销。 十三 、关于禁止吸烟的规定 学生在校园、教室、宿舍厕所内一律不准吸烟,第一次发现吸烟,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教室和宿舍发现烟头,对该班和宿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敢于制止和揭发检举吸烟的同学,给予表 扬和奖励。 十四 、学生出入校门暂行规定 为了使学生出入校门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明确各级管理者职责,体现管理的层次性,强化班主任对学生的考勤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学生进出校门必须佩带胸牌,并主动出示,未佩带胸牌者在传达室内等待,由相关学科或班主任老师到校门确 17 认身份,方可进入; 骑自行车 进出 校门 必须 下车推行 ; 校门开放时间: 11: 40至 13: 20, 16: 00(夏季时间为 16: 30)至 18: 50,其它时间不允许在校学生外出(实习除外); 需要在原校区上实验课的班级学生,必须由 学习委员领队集体进出校门,并在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 如学生因生病等原因确需在非开放时间离开学校,必须凭借校医务室、学科或班主任老师签字的出门证明,方可出门。 十五 、收缴学生物品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的物品,校方将给予收缴处理。 收缴的学生物品由学生科专人登记保管。 手机、金银饰物等贵重物品第一次收缴,由家长到校领取退还,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第二次收缴,则由学生科没收保管,至该学期结束时给予退还。 人造首饰等非贵重物品,发现违规使用后即由学生科 没收保管,至毕业时给予退还。 十六 、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的一切设施及用具,均由班级负责保管、使用,各班于开学时,由班长(新生班级开学初由班主任指定专人或暂代)向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学期结束时由班长向后勤服务中心办理交还手续。 教室的设施及用具如有缺少和损坏,班长应报告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维护;如人为破坏或损坏,按价由责任者或班级集体赔偿。 节约用电,白天光线充足时不开灯,最后离开教室要及时关灯 、关电风扇。 各班教室配有锁,钥匙各两付,要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准私自另配钥匙。 各班教室配有 专用教学电脑设备,由班级专人负责保管,不准擅自打开使用及玩游戏,如有损坏,按价由责任者或班级集体赔偿。 教室里不得存放餐具及与教学无关的任何物品。 教室要始终保持文明、安静、整洁。 学生科、教务科、信息中心、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各班教室的设施用具完好情况、整洁状况及节约用电状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列入年度“文明班级”考核中。 十七、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德育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展示学生良好素质和学校管 理水平的重要窗口。 为使学生有一个优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学生养成文明守纪的良好习惯,培养大家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 我校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为推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条例》的各项条款,争创文明宿舍。 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作为个人德育考核、行为考评和班级、班主任评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和学生科联合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作为学生宿舍管理的常设机构,在 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日常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各班宿舍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后勤服务中心、学生科及宿管员组成,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和楼长负责制。 每幢楼设管理员办公室,负责本楼住宿学生的管理工作。 每层楼设楼长一名,楼长从学生中采用招聘和选拔相结合而产生,由学生主管部门作为学生干部聘用上岗,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 文化建设及其他事宜,由学生评议、工作人员打分考核,受宿管员和校学生会的直接领导。 第五条 各宿舍设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室长的领导。 第六条 住宿生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储物柜、行李架也按制指定位置使用。 第七条 每栋宿舍楼设保洁员 1名,负责督促学生卫生清洁及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和垃圾的搬运。 第三章 住宿的分配管理 第八条 我校所有学生宿舍各房间的床位一律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校内其他部门和个人 不得私自安排、调配。 住宿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学科、宿管会协商后方可调整。 18 第九条 学生在假期因公或其他原因确需在宿舍集体住宿时,应由学科和宿管会科提前联系,由宿管会统一安排,其他部门或学生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条 退学学生离校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一经办理退宿手续,应立即离开宿舍,不得以何理由再住在宿舍,违者按校外人员处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将个人物品携带出宿舍,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移交宿舍 ,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滞留在宿舍、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四章 公共设施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公物由学校统一配置,各宿舍公共设施在学生住宿前由各学科辅导员、班主任和宿管会一起进行验收签字。 待学生住进后,由学生验收,填写宿舍公共设施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家俱,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挪用,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家俱有自然损坏时,本宿舍人要及时报告宿管员进行修理,凡查不出损坏原因者,应由宿舍学生集体赔偿;故意损坏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以宿舍为单位,和室长统一将本宿舍门上钥匙收 齐,关好门窗玻璃,经宿管员对该室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并出据检查单后,室长将钥匙及检查单一并交宿管会,经宿管会核查、鉴定、处理后,加盖公章,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 宿舍内宣传栏的内容任何人不能随意涂抹、毁坏。 学生个人或某集体使用时,应和宿舍员联系,经宿管会同意后,在规定时间、指定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进出学生宿舍,必须出示校牌、胸卡,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生科。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拉电线;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电 吹风等电热器;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照明蜡烛。 违者没收上述器具,并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新生进校时,在管理室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时每把钥匙收工本押金 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毕业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 第十九条 学生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室,统一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要由宿 管员直接陪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宿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留宿,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住宿生 要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二十三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抽烟、酗酒、斗殴、赌博等不健康活动,违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男、女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互访逗留。 第二十五条 假期需要留 校住宿的外地同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住宿的宿舍由学校封门。 第二十六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故意损坏者给予校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倒污水投掷杂物(包括窗外、走廊两端);不准在墙壁上涂写张贴、乱刻乱画;不准随地便溺,脚踏墙壁、用球掷墙,或在宿舍、楼道内玩球。 违者值勤人 员及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寝室门前和走廊内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包括鞋、纸篓、卫生工具、各类垃圾等)。 第三十条 室内要求整齐、清洁、安全无垃圾;宿舍内务卫生由室长安排,督促宿舍成员整理好个人床铺,本室同学轮流打扫,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一日两小扫,周未一大扫,每天上、下午上课以前,值日生应将室内垃圾 清理到指定地点。 室长及值日生要认真负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宿管员的监督、检查,违者值班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有权责令其清理干净,不接受批评者,报有关部门按规 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持盥洗间卫生,大小便入池,手纸不要乱扔,房间内下水道堵塞,需交纳一定费用后予以解决或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每天对宿舍内务情况检查评分并张榜公布 (内务评分标准、细则见附件一、二 )。 第七章 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遵守作息时间。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夜间 22: 00熄灯,夜间 21:30关闭宿舍楼大门(节假日、周末、考试期间熄灯延迟半小时)。 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在宿舍楼内不得高声喧哗、 起哄闹事;午休时间及晚上熄灯后不准在宿舍内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 拍(踢)球、溜冰等 ;不得使用音响器材影响他人休息;不做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19 第三十五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宿舍休息停留者,应向宿管员说明原因并出示假条。 锁门后晚归者, 应陈述理由, 需持学生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无理由晚归者,必须登记,并于第二日报所在学科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无故累计两次晚归,视为一次旷宿;三次旷宿,宿管会有权勒令其退宿,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住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 理条例》,对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经批评教育无效,宿管会有权要求其搬离宿舍。 待其有悔改表现后,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 在此期间,学生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宿舍检查情况,学生不得借故拒绝检查;对拒不开门、污言秽语谩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凡不服从管理,故意刁难,甚至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纪现象勇于举报者给予表彰;对宿舍成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掩盖事实者,一经 查实须承担违纪行为的后果并给予校纪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学生科和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文明宿舍”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校级“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及奖励(评分标准见附件三),并作为班级、个人评优给与加分。 第四十二条 宿舍卫生检查月汇总成绩评定为优的宿舍获“卫生先进”流动红旗一面。 如连续达三个月,则获免检资格。 免检宿舍不例行卫生检查,但进行抽查,一次不达优者,取消免检资格。 第四十三条 内务优秀宿舍和免检宿舍在校级“文明宿舍”评比中给予加分。 第四十四条 一学期内两次寝 室卫生检查不。南京卫生学校学生手册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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