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_-_杭州教育城域网内容摘要:

第三条 园(所)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业务主管部门,由镇(乡)、街道教辅室实施管理;县(市)、区民政局是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园(所)的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园(所)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举办园(所)的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园(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园(所)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 举办园(所)的注册资本金(含资产投入)城镇不得少于 10 万元(市本级所在地三区不得少于 20万元);山区、海岛、偏远农村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 3万元。 同时必须办理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园(所)一学期拟收取幼儿保育费、杂费的总和,交教育行政部门专项存储。 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认定一方为主办者。 园(所)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交园(所)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 第八条 设置基本要求: 不得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安全的区域内设置园(所 )。 有与办园(所)规模相适应,稳定、集中、独立的场地及设施,场地最少不得小于 200平方米;并需提供城建、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的证书(或证明);用车辆接送幼儿的,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每班有活动室、盥洗室、卧室(可与活动室兼用)。 园(所)内有厨房和适宜幼儿使用的卫生设施。 活动室内应光线充足、干燥、空气流通;室内面积人均不得少于 2平方料,与卧室兼用的,不得少于 3平方米;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 ,生均绿化面积 1 平方米以上。 有与办园(所)规模和幼儿生活、活动相适应的钢琴(风琴)、黑板、录音机等教育工具、保教设施,设有保健箱和必备的药品。 园内大型玩具不少于 2件,幼儿玩具人均不少于 2件,幼儿图书人均不少于 2 册。 第九条 园(所)长(副园长)应具有幼师专业(含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证书及园(所)长上岗资格证书,具有 3年以上幼教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在 60岁以下。 园(所)长由举办者提名,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聘用。 第十条 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职保教人员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每班至少 1人、保育员每班至少 ,有专(兼)职保健员。 专职教师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其中 50%以上应具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保教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岁。 单独举办托儿所,其专职保教人员条件,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少于 3班,每班幼儿数一般为:小班( 3 至 4 周岁) 25 人,中班( 4 至 5 周岁) 30 人,大班( 5至 6 周岁) 35 人,混合班 30 人。 第十 二条 山区、海岛等少数偏僻边远地区,其办园(所)基本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后,举办者可向园(所)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园(所)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出具同意举办的证明。 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园(所)名称、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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